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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26 Tag: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事故时间2004年9月4日17时15分许
事故地点:象西线42KM+320M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吴夫国,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鄞州区邱隘镇后新新村1-4,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号:330227700921561;

2、童均飞,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4号,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331003198303021320,死亡;

3、张杭,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4号59-2001,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610115198311200772,受伤;

4、杨鹏,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4号,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532501198110080319,受伤;

5、俞乐、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4号,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330623198204260016,受伤;
(其它当事人基本情况见附表)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证上所有人:宁波公运集团股分有限公司,核定载客30人,保险凭证号:ANIB900ZHX04B001284H,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50万元,损坏;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现场路段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中间有绿化带、道路线型为一般平曲线,道路南侧为山峦,北侧为海洋。

二、事故基本事实、证据、成因分析以及过错和责任

9月4日下午,宁波市公运集团股分有限公司驾驶员吴夫国驾驶浙B15210号大型普通客车(宁波-象山快客),从象山丹城开往宁波,17时15分许,当该车沿象西线由东往西约以80km/h速度途径该路42KM+320M弯地段(宁海县桥头胡管理 区乌石头处)减速时,因雨天路滑,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冲过中心绿化带向左发生180度掉头后向右侧翻,造成车内乘客童均飞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和张杭、杨鹏、俞乐等多人受伤(见附表)及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6000余元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吴夫国驾驶车辆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吴夫国的交通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童均飞、张杭杨鹏、俞乐等多人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吴夫国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童均飞、张杭杨鹏、俞乐等多人不承担此起事故责任。

此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本起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持本认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大队申请调解。

承办民警:刘开忠 陈斌

宁海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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