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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正义反腐网的报道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Tag:

《中国正义反腐网》撰稿/ 程 敏 求公正 发自浙江

借景区整治之名 行部门牟利之实

违法行政 强拆民宅 难服众

中国正义反腐网浙江站讯: 灵隐村被拆迁人董淑坤老太太向笔者反映,8月23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西湖风景茗胜区法云弄59号发出了最后通牒一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期限9月8日前完成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将予以强制拆迁。董淑坤老太太说;我们世代子孙都居住风景茗胜区法云弄59号,坐落于离国家著名杭州风景区灵隐寺仅300米之遥,是民国时期的老宅,300多平方米。法云弄59号东面邻山,南面森林,西面是冷泉溪,直通西湖灵风景区隐寺,在这空气清新,鸟语花香,环境幽雅。

董淑坤老太太,现年83岁拿着房屋强制拆迁通知书

最后通牒:房屋强制拆迁通知书

董淑坤老太太向笔者说;我们世代子孙都居住这幢房子,政府腐败官员为什么要拆我家房子

灵隐村被拆迁人詹浓梅向笔者反映,杭州市西湖乡灵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中时间为1998年10月14日签订协议书,(甲方:杭州市圆林文物管理局、乙 方:杭州市西湖乡灵隐村村民委员会、丙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成灵隐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将1800亩龙井茶保护基地,以13 万元1亩的价格卖给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也就是杭州市园文管理局,该机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共同运作。法云古村(也称道济古村)是杭州市园文局在 西湖灵隐景区最近落成的1万5千平方米的酒店、茶馆、别墅群(二期5000平方米待建)。1998年5月21日杭州市园文局灵隐管理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8)浙规建010122 ,《建设用地批准书》杭土字第(1998)151号以项目名称“绿化建设”获得该项目的,且以“划拨土地”骗取国家土地批文,以“景区整治”在报纸上对外宣传。然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搞大规模违法建房。因为重建法云古村将会给杭州市园文局带来6个亿的资产增值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8)浙规建010122批文里项目名称“绿化建设”

《建设用地批准书》杭土字第(1998)151号以项目名称“绿化建设”以“划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用途:绿化

杭州市圆林文物管理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条例》 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 土地,拆除违章建设,景区内是不可以建房的。而为了掩人耳目,杭州园文局在法云古村的两头出入口,均布置了破旧的泥墙,在很多新建房子的外墙上也涂抹了黄 土做装饰。杭州园文局试图告诉游人,法云古村是通过修缮旧房子而来,并非新建。而许多游客一直以为这些新房子就各报纸上说的一样是“修旧如旧”,其实是杭 州市园文局的暗箱操作行为——借修缮旧房之名,行建造新房之实,据此蒙骗国内外游客。

法云古村离全国重点保单位灵隐寺仅一墙之隔,这里终年游客如云,每逢节假日更是人山人海,热闹非凡。在灵隐寺隔壁搞一个度假村,一个别墅区,其商业价值之 巨,为全世界开发商所垂涎。正如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媒体招商广告中所宣称的那样,即将建成的法云古村是集吃喝玩乐一条龙休闲旅游服务的多功能高 档次度假村。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以嬴利为目标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灵隐村被拆迁人詹浓梅告诉笔者:年代久远古式古香,传统结构,拥有无可置疑房屋产权证书。世代子孙常住于此的200余平方米私家民宅,未经实地测浍丈量和 公正客观的现行市场价格评估计算,及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签订征地拆迁安置价格补偿协议。拆迁审批文件手续不够齐全的情况下,采用切断水电供用管网,严重 影响家庭日常生活的突然袭击办法。未对我家所拥有合法家庭财产,进行全面清点登记核算造册,就实施了无偿野蛮强拆行动,并把我们全家老小人口统通赶出居住 了几十年的旧式老屋。给我们全家带来了无法弥补的重大家庭经济损失,直接伤透了我们的心,而且被强行无偿野蛮拆迁的私家住房远不止我们一家。其实项目用地 没有规划许可。按国家规定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同时,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规定, 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地的使用性质。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灵隐管理处在没有取得“法云古村”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景区保护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集体土地上急忙投入开工建设。违法行政,强拆民宅,难服众。

建设项目没有土地批文。根据土地管理规定,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取得出让土地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扣,方可建设。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改变的使用性质,由原审批单位重新批准,重新取得出让土地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重新开工。另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使用期限。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灵隐管理处在没有取得“法云古村”及“灵隐景区保护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前提条件下,在法云弄一带进行大规模拆建活动。是很不规范的。

据笔者了解:法云弄59号在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后,原来国家包租部分的住户陆续搬出。1998年拆迁安置时,实际当时在59号居住的居民是商爱玉、周 珠凤、高治芬、陆道明四户,而拆迁人出示的当时在59号安置的居民竟然有八户之多!从客观上变成了滥用政府强大公权力,达到拆迁成本最低化。获得商业旅游 开发项目利益最大化的不良结果。

(2003)第9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绿化建设”项目改为“西湖名胜区保护整治工程”

2004年2月9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发放(2003)第9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原来“绿化建设”项目改为“西湖名胜区保护整治工程”。

2004年8月18日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实施‘道济古村’项目。对外声称这是市重点工程、国家重点工程,并在网上招商,但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毁坏了大批龙井茶保护基地。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大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为了将失地的茶农实施迁建安置,仅通过同村内部土地调拨的方式,在杭州市九里松解放军117医院对面的农耕地上建造了250多套排屋。2003年6月13 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承诺茶农六个月办好农居的房屋三证,由于没有通过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非法转让土地,三年多过去了,以前所作出种种承诺至今仍未 兑现。

虽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于2001年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际上却一直将大块茶地和旧有建筑物拖延拆迁,一直荒废至今年4月。没有经过任何形式土 地招标拍卖公开竞价就仓促进行旅游项目开发。且仍然拿不出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 和拆迁方案、施工许可证,以及与被拆迁户所签订房屋评估价格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灵隐风景管理处原本决定在2006年9月15日对法云弄48号、86号古建筑民宅实施强制拆除行动,且已发出了强拆令。由于当时中央指派国家建设部规划督 察组人员到达杭州进行督促检查,违法用地情况,所以灵隐管理处就突然取消了2006年9月15日的强拆行动,等建设部规划督察组人员刚离开杭州,又于 2006年9月25日重新开始实施对法云弄48号、86号的古建筑民宅强拆活动。借景区整治之名,行部门牟利之实,显然系急于求成的草率做法。大大失信于 民。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所作所为,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 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维护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这样一条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

对于此案的进展,中国正义反腐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法律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面规范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其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方面,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则、审批程序和分级;严格界定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三是,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方面,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明确了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性活动;确立了风景 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的审批制度;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 施。

此外,为了保证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其他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还与其他法律法规作了衔接,并对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 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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