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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九省市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2002年11月13日上午,当谢某大摇大摆地走进合肥某保险公司营业大厅时,迎接他的是不是预想中的赔款,而是火速赶到的刑警和冰凉的手铐。

  2002年5月,自称沈阳某公司合肥办事处负责人的谢某,主动来保险公司,为他的一辆别克商务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其后半年不到的时间里,谢某竟连续三次以各种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2年6月,谢某报案称,他驾车从南京返回合肥的途中,在国道上被前方运输石子车辆上落下的石块击碎车窗玻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8000元。

  同年7月,谢某又报案称,他在老家沈阳市某小区里,因天黑不慎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造成玻璃破碎。在提供了自拍的事故现场照片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后,他再次从保险公司领取赔款8550元。

  10月,谢某第三次报案,称其驾车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风景区弯道行驶会车时,因车速快、经验不足撞到了山上。他将受损车辆开回合肥,并出具云南罗平县交警大队的证明材料,要求赔偿2.66万元。

  在满足了谢某前两次的索赔请求之后,他在半年内的第三次索赔终于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果然,核赔人员在审核谢某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时发现了问题,他们又查阅了谢某前两次赔案的案卷,相比对照,其中诸多疑点立刻凸显。

  首先,事故发生地可谓天南地北,但修车总在南京,且三张维修发票虽由两个不同厂家出具,但票面字迹与谢某的笔迹非常相似。其次,事故原因难以让人信服:第一次从南京到合肥,放着既宽又近的高速公路不走反走既窄又远的国道;第二次在小区里,虽然是夜晚,也不可能对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熟视无睹”;第三次自称“弯道、车速快”,但现场照片上未发现后轮留下的制动痕迹,车身与前轮无转向夹角,且车身伤情偏轻。第三,自拍事故现场照片太过“完美”:三次事故,谢某均用自备相机拍下事故现场照片,但无论是事故现场近景、远景的照片中均没有第二个人、第二辆车在场,与真正交通事故的现场明显不符。

  带着这些疑点,保险公司开展了证据核实工作。理赔人员先后与云南省罗平县交警大队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大西派出所取得联系,对方均答复从未为谢某出具过有关证明材料,那些材料上的公章极有可能为谢某私刻。

  至此,谢某骗赔的事实已暴露无遗,三起“事故”均系一人人为“制造”。保险公司一面稳住谢某,与他约好领取赔款的时间,一面向警方报案,准备随时缉拿疑犯。一番周折以后,骗赔惯犯终于落网!

  经查,谢某此前曾以几乎同样的手段对吉林、辽宁、天津、北京、安徽等9省市5家保险公司的19家分支机构实施保险诈骗活动,到案发之时,骗赔金额已累计达到40余万元。警方在其住处搜获了大量保险类书籍和伪造的公安、汽车修理厂等单位的公章107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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