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琳及小菲按照要求交费玩耍过程中,小琳受伤,因为小琳及小菲均属于未成年人,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琳的监护人对自己的小孩自行到蹦蹦床娱乐所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也没有加以注意,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蹦蹦床的经营者和小“肇事者”小菲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40%和30%,即19784.92元和14838.69元;其余损失由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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