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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蹦床上被踩伤 法院判三方担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2007年2月28日晚上8点多,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的三年级学生小琳和同学到镇上玩蹦蹦床。当时一起玩的还有同校六年级的小菲等4人。正当一帮孩子玩得起劲时,意外发生了:小琳荡秋千时突然手滑,摔到了蹦蹦床的中央,而此时小菲也刚好从滑梯上滑下来,体重40多公斤的小菲压在了小琳的左大腿上。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琳及小菲按照要求交费玩耍过程中,小琳受伤,因为小琳及小菲均属于未成年人,经营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琳的监护人对自己的小孩自行到蹦蹦床娱乐所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也没有加以注意,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蹦蹦床的经营者和小“肇事者”小菲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40%和30%,即19784.92元和14838.69元;其余损失由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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