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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子论》对话徐风拂柳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郝明玮评述:

俄国哲学家别林斯基有言:“法律就像一条绳索,拦在大路上,个儿长得高的从上面跨了过去,个儿长得矮的从下面遛了过去,那种到高不矮的正好被挡着......”,看上去,法律条文中可钻的空子不少......

再有了,中国是法治社会乎?然耶?

那些成千上万的律条人们都“门儿清”乎?然耶?

房地产老板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了,关于未来银行利率变化不再本合同条款之列,可属不可预见范畴云云......但是,那些老头、老太太抑或年轻人,未必仔细琢磨这厚厚的合同文本,累死!可曰:“法律意识淡漠乎?”。后来,法律问题出现了,争端不断,这下律师的活儿上来了,好活儿,赚钱!此,中国法律乎?......

当然,公交车超载的法律问题、房地产交易的法律问题、股票真实的但不可执行的项目消息披露的法律问题、离婚问题、同居问题抑或交钱算嫖娼不交钱无事等等,不一而足。千条万条,条条规范,这人是活在生活里还是扣在条文中?晕,大晕!

在法律或其他问题上,人类往往还是比较的幼稚的!法律不是万能的,离了这八股未必就是不能的?“大之不立,葱蒜吵架,萝卜申冤,馒头恶搞”......

以下引用徐风拂柳文章:

公交车也有超载一说,陆良县发生的公交司机因“超载”受罚一事,给全国提出了一个看似新的、实是老的复杂问题。

复杂就复杂在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上。我们无论那个年代的人,自出生后就知道公交车上站着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谁也没想到超载,或者说没敢奢望过不站人。即便是政府,无论是国家一级还是到乡镇一级,也不敢说有法让公交车不站人。连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能免除。现在,政府的公共交通建设的目标只能说是车上不要太拥挤,而已;要做到不站人,在较长的未来都不可能实现。然而,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恁是不顾社会现实,制定出了一个包含了公交车在内的超载处罚条款,让云南的两级法院还不得不依此法判决。这不能不说,该法律存在重大缺陷,这是一部失败的法律。

再一个复杂就复杂在公安交通部门的执法矛盾上。本案发生在一个县城里,超载的现象远抵不上大城市。那么,对于全国性的“违法”现象,交警管还是不管。现实是,没管,因为没法管。不仅不管,甚至连“违法”的警示也没有表现出来。法律的作用最根本的是预防,而处罚只是最后一步。陆良交警依法是个案,全国的交警的不作为却是普遍性的。公安交通部门该当何“罪”?其实,造成今天公交“无辜”受罚的情况,公安交通部门其咎难辞。因为只有他们最清楚这是一部使他们为难的法律,他们理应却没有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

一个既复杂又矛盾的问题,最后却让两位弱小的司机来承受,再正当的行为也会让人感到执法者的居心不良。

附:

云南公交超载被罚引来争议司机上诉被法院驳回

来源:新华网

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话题。日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公交车司机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记分处罚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月12日,刘某驾驶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一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交警查获并处以罚款100元、记两分的处罚。次日,同一公司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被当场查获,并被处以罚款200元、记两分的处罚。

事后,刘某、陈某以所驾车辆是公共客运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将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处罚。

受理案件后,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两公交车司机及委托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城市交通不属于营运车辆,不能硬拿道路交通安全法套在市内行驶的公交车上。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公交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

而出庭的交警部门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

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交警所作的交通处罚决定。法官认为,虽然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符合“机动车”属性,应该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位阶”高于交通部的规章。

一审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两案后,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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