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明代“五灵庙照壁”在自己的铺面前影响到自已的生意,陆良县仙两家人将照壁强行拆毁,这是日前发生在陆良县县城的明代“五灵庙照壁”被拆毁案。昨日,云南省文物局通报,该案已结案,两违法人各被罚款5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财政指定的账户上。
据了解,“五灵庙照壁”位于陆良县城西明街,始建于明代,长9.6米,高3.2米,厚1.1米,该照壁长期以来都是由陆良县滇剧团监管使用。1996年7月,县文体局于陆政文字体【1996】1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保护五灵庙照壁的通知》,把“五灵庙照壁”列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畴,鉴于“五灵庙照壁”长期风吹雨淋、存在倒塌等安全隐患,2007年4月5日陆良县文物管理所以书面形式向县文化局递交了抢救性修复“五灵庙照壁”的请示。该县文化局于4月6日作出了“同意修复,经费由县滇剧团筹措”的批复。
2007年5月10日,该县文物管理所在县滇剧团的配合下组织民工对照壁开始维修施工。但就在施工过程中的5月19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居住在照壁后的两家人组织20余人在县滇剧团干部职工制止的情况下将照壁强行拆毁。案发后,县文化局随即于当天组织了县文化市场稽查队、县文管所等相关单位办案人员共7人组成案件联合调查组,对这一公开毁坏文物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组通过一个多星期的走访、询问、笔录、取证,查明了此案的案发动机、案发经过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过程。最后调查组向县文化局提交了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该县文化局经过认真研究,针对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条款,于2007年8月30日,分别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不服县文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7年11月8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11月28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陆良县文化局)是陆良县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庭宣判维持陆良县文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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