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执行人)毕乃利,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五莲县城洪凝镇洪凝居委会。
被上诉人: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苗维林,局长
1、 上诉目的:请求撤销(2008)莲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判令撤销日无工商行处字[2007]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上诉人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08)莲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多年来一直迷茫地寻找着适合自己的工作,去年终于找到了一项生意,制作加工艺术玻璃,便在街道上租了一间门面,由于地方太小,需要在别处加工,顺便就选在自己家里加工,属于自产自销前店后厂性质,因为两地不属于一个工商所管理,门头已经交了罚款,可五莲县的另一个工商所为争利益,也要我把家里办上执照,也要交管理费,我没有同意,他们就起诉我,罚我3000元。法院(2008)莲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以“日无工商行处字[2007]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为由作出三项裁定,判令被执行人履行日无工商行处字[2007]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等裁定。上诉人不服裁定,提出如下五点异议:
一、 依据交费发票票号为572003791388证明,上诉人毕乃利已于2007年8月2日向五莲县工商局所属工商所缴纳了无照经营罚款伍佰元,这就说明五莲县工商局已经许可同时说明毕乃利已经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007年8月7日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以无照经营为由发出日无工商行处字[2007]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诉人罚款5000元, 这属于重复处罚,其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将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经营行为排除在严管重罚的范围之外。下岗失业人员毕乃利加工艺术玻璃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经营商品,对于这类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处理时,应当给与引导和规范,在处罚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不能搞重罚扩大化。
四、裁定书认定:“日无工商行处字[2007]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请问法官,这个“基本合法”是什么意思?作为法院用所谓“基本合法”判案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从“基本合法”四个字看出,第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还有不合法的地方;第二,同一个行政主体五莲县工商局对同一违法行为能在几天内作出两次处罚吗?由此结论,五莲县人民法院(2008)莲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的认定违法。
五、 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家里制作加工艺术玻璃,在街道上租门面销售,同属于一个行政主体五莲县工商局管辖,五莲县工商局于2007年8月2日已经罚款伍佰元,五天后的8月7日,五莲县工商局怎么能以同一事实重复罚款呢?
综上所述,日无工商行处字[2007]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五莲县人民法院(2008)莲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以达上诉之目的。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罚款发票(票号为572003791388)
上诉人:毕乃利
2008年3月25日
行 政 诉 状
原告:毕乃利,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五莲县城洪凝镇洪凝居委会。
被告: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苗维林,局长
诉讼请求:
3、 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收取伍佰元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见下岗证),多年来一直迷茫地寻找着适合自己的工作,2007年8月终于找到了一项生意,制作加工艺术玻璃,便在街道上租了一间门面,由于地方太小,需要在别处加工,顺便就选在自己家里加工,属于自产自销前店后厂性质。
依据发票票号为572003791388证明,上诉人毕乃利于2007年8月2日向五莲县工商局所属工商所缴纳了无照经营罚款伍佰元。
2007年8月2日五莲县工商局向原告罚款伍佰元的罚款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4条、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8条、第49条、第50条、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于2007年8月2日收取了原告的罚款(8-12月的管理费)至今未通知原告领取营业执照,实属行政不作为。应该在罚款或交管理费的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书面告知、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颁发、送达营业执照。
同时从票面所填写的内容看出,不符合国家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收取伍佰元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退回违法罚款伍佰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罚款发票(票号为572003791388)
上诉人:毕乃利
2008年3月25日
胡老师您好,我是山东的毕乃利
具体情况以前给您发过,如下
尊敬胡老师:
您好!我是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多年来一直迷茫地寻找着适合自己的工作,去年终于找到了一项生意,制作加工艺术玻璃,便在街道上租了一间门面,由于地方太小,需要在别处加工,顺便就选在家里生产加工,属于自产自销前店后厂性质,因为两地不属于一个工商所管理,门头已经交了管理费,可另一个所也要我把家里办上证,也交管理费,我没有同意,他们就起诉我要罚我3000元,我在法庭上要他们拿出罚款的依据来,他们没有拿出来,我也就没有交这个罚款,他们就扬言要强制执行拉我家的东西,我儿子知道后说要等他们来了就用刀劈死他们,这事让我非常为难。请各位您速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随后我在网上到处查找有关这方面的法规条文,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但我知道这纯粹是乱罚款。乱罚款和个别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有关类似的情况在我们这里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危害到社会安定和长治久安。我从中国红盾论坛网站上也了解了一些,并得知国家发改委早就废止了7项乱收费乱罚款,其中就包括工商管理费,全国好几个省市已经停止了工商管理费,为啥我们这里还这样乱罚乱收?
我的博客http://blog.myspace.cn/index.cfm?fuseaction=blog.ListAll&friendID=1304987576
我的qq:373927612
山东五莲洪凝新村
毕乃利
电话:0633-2256881
手机:13210633918
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出注意解决此事。
此致
谢谢
毕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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