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泰安市泰山区凤台村,发现了一张1951年的《山东省土地房产所有证》。
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纵长 厘米,横长 厘米。它是一份新中国成立后土改时期,山东省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之式样统一印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项目由区(乡)人民政府填写,再有县人民政府审查统一编号加印颁发,右侧存根留县存档,所见左侧发给农户本人,存根与正本分界处盖有朱文骑缝章,其证号为家字第001821号,持证人为泰安县第二区凤台村居民李正有、李和堂、李和平、闫清兰、李和芝、李和香。正文内容为:“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确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叁段柒亩柒分玖厘陆毫、非耕地壹段零亩壹分柒厘八毫,房屋共计房屋两间、地基壹段壹亩贰分壹厘壹毫,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县长刘端(笔者注:刘端为手写体签名),计开此户现有耕地柒亩零贰厘柒毫。”并钤有时任泰安县县长刘端的阳刻朱文印章两处。左侧内容是用表格形式将土地、房产的坐落、亩数、间数、四至、长宽尺度、附属物等情况说明得详细清楚。文末落款日期为:“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发”并盖有一方 厘米* 厘米正方的“泰安县人民政府印”的大红印章。
土地房产所有证反映了当时的一段历史过程,折射出当年山东土地改革的状况。解放前,山东农村主要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靠地租剥削农民,多数贫雇农以租赁土地、当雇工维持生活,在经济上极为贫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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