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画论  陇东中学    61217658  南通大学
当前位置 :| 主页>山东>

“不明原因”起争议谁为“着火的汽车”埋单?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程振立

买了爱车,顺便买份保险以防万一是时下许多买车人的明智选择。但邳州市运河镇东村的庄喜柱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六款“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为灾,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理解和自己截然相反。关于“不明原因”的条款到底该如何解释呢?近日,邳州市法院审结的这桩“不明原因”的车保诉案给了人们一些启示。

车辆起火,保险公司拒赔

200313上午,在山东寿光市九巷蔬菜批发市场,正等装菜的庄喜柱,突闻停车处着火了,当他赶到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已被烈火吞噬。

2002313,庄喜柱为车投了保,保额25万元,保期一年。为此,事发后,庄喜柱立即通知了保险合同。然而,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寿光市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结论“火灾原因不明”符合“保险车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做出了拒绝赔偿的书面答复。

庄喜柱随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潍坊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很快,潍坊市公安局做出认定:“维持寿光市公安局的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庄喜柱车辆南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庄喜柱拿着这份认定欣喜万分:这次认定明确地说是起火点的起火原因不明而不是车辆本身起火原因不明。然而,保险公司仍然拒赔。

起火原因不明,如何理解?

多次索赔遭拒后,200311月,庄喜柱将保险公司推上了法庭,认为自己车辆起火是由它物引起,原因明确,不符合免责条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安机关两次认定均为“起火原因不明”。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告方承认公安部门的认定结论,就是认可该火灾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显然,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潍坊市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否可作同一意思的解释。

非车辆本身原因,该赔!

邳州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潍坊市公安局“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原告庄喜柱车辆南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中可以推出,“火灾原因不明”是指该火灾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认为该车需维修费190992元。邳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庄喜柱保险金和损失费共18万余元。



如果你想投稿或者有其他建议,请发到邮箱qiaolaoer#gmail.com(将#替换为@即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