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市工商联来说,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一方面是其做为商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的要求,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很好的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既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举措,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意。但是仲裁工作地开展,机遇与困难并存,而且困难大于机遇,该项工作的开展,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一、严格意义上的“民商事仲裁”是发达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舶来品”,其在国内的公众认知度与权威性不高,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仲裁解决纠纷的了解和选择适用比率极为低下。
二、工商联做为党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其做为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的宗旨、职能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充分的实施和公示,在专业人士和与市场经济的紧密结合上存在缺陷。
三、与济南市仲裁委的合作上探求一种有效、规范的机制是一个现实、复杂、棘手的问题。
四、经济合同行为中仲裁条款或者纠纷产生后中仲裁协议的达成率有待提高。
五、现行机制与国情下,仲裁工作地开展需要政府部门在宣传、推广、保障权威性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
六、市工商联自身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交通、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也是很明显的。
基于以上存在问题,市工商联在与市仲裁委开展非公有经济民商事纠纷仲裁方面需要积极配合、互信合作。共同探索,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市工商联与市仲裁委的合作方面。
济南市工商联业已同济南市仲裁委建立“济南市仲裁委驻市工商联仲裁中心”,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这为双方很好的开展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纠纷仲裁活动奠定了基础。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双方的职能分工与权限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全联的相关文件以及会议精神,市工商联要参与到该项工作中去,具体的职能并未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做为商会组织,工商联与市场经济、与做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非公有制企业联系密切、广泛,具有号召力和代表性;仲裁委专业性强,能提供精湛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实时仲裁,二者配合工作,应该是很愉快的。这方面青岛市工商联(总商会)与青岛市仲裁委的做法值得借鉴和学习。青岛市仲裁委也在青岛市工商联成立了类似的机构,但是是做为青岛市仲裁委的一个分支机构存在的,设有独立的仲裁庭,该庭即代表着青岛市仲裁委,即青岛市工商联中存在青岛市总裁委的分支机构或者说派出仲裁庭。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在该派出仲裁庭进行仲裁。这样,青岛市工商联很好地参与到了仲裁工作当中去了。我市设立的“济南市仲裁委驻市工商联仲裁中心”在其性质与职能上尚需进一步的明确,在承担其应有的宣传、组织、培训职能之外,还应借鉴青岛市的做法。这样一来,市联广大会员企业对市联的工作也会给予很大的肯定和信赖,同时分担了一部分济南市仲裁委的工作压力。
同时还可以借鉴一下国内其他城市地区在市工商联系统和仲裁委系统人员往来方面的做法。比如长春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中要有一名市工商联(商会)领导担任;长春市工商联(商会)要吸收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担任执委常委或者副会长。长春市工商联(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要邀请仲裁委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为他们近距离接触民营企业,提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对话机会和工作平台。
二、仲裁工作的宣传方面。
前面已经提及,目前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尤其中小企业,尚不具备独立法务部门,对仲裁法律更是知之甚少,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可能还不能成为他们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首选手段,而选择诉讼成本又高,耗时长,效益低下,严重阻碍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宣传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媒介(刊物、电台、网站等)宣传。市工商联具有自己的独立刊物《泉城商会》,可以考虑在刊物中开辟专栏,具体讲解仲裁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专家讲解与答疑等,还可以向知名学者或者非公有经济人士约稿,向其支付一定的稿费。另外,市联还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网站,以上刊物中的材料均可以以电子版的形式反应在网站上。另外,还可以在《山东商报》《济南日报》等报纸上开辟专栏进行报道。
2、定期、分批次组织民营会员企业召开“仲裁法律知识培训班”或者“非公有制企企业仲裁工作座谈会”。由市工商联与仲裁委同志直接面对面向民营企业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更重要的就是听取民营企业家们的意见,根据他们的意见改进工作。
3、区、县工商联是开展宣传工作的中坚力量。在各区、县工商联设立1-2名仲裁联络员,随时与市工商联负责人保持联系,并指导区、县工商联的宣传、推广工作。
4、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与配合,不定期开展“仲裁法律知识普及周/月”活动,利用政府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公众中推广仲裁法律知识。
5、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仲裁对于仲裁工作的宣传和开展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但是务必做到参与到仲裁中去的非公有制企业家是杰出的、有代表性的、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并具有社会公益心的人士。在此基础上由市工商联推举一部分人士成为仲裁员、参与到仲裁的相关工作中去。
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制式合同范本方面。
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但是假若双方并不知道仲裁、不了解仲裁的一裁终局、成本低、不公开审理、灵活方便等特点,很难做到仲裁工作的开展。因此,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选择适用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同时规范的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的选择也是仲裁开展的一个基础与前提。不少地区制订了相关的规范制式合同文本在本地市推广、宣传,这一举措是有效、可行的。在探索如何使这项工作更好的开展问题上,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企业成立注册时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其提供规范制式合同文本,市工商联也可以向会员企业宣传推广该合同文本),并由其选择是否自愿加入工商联组织;
2、如果其选择加入工商联组织,则在会员手册上醒目或者必选栏中加以规定:是否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候通过工商联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即由“济南市仲裁委驻济南市工商联仲裁中心”仲裁解决,仲裁未果或者仲裁不能时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
3、还有一种途径和方法可以考虑:可否再不违反《合同法》《仲裁法》的前提下,出台济南市地方性法规,在规范合同文本和仲裁条款方面做出统一部署和规定,由此带动仲裁的适用和发展。
四、市工商联自身的人员配备、交通、经费等方面。
1、人员配备问题,青岛市工商联的做法值得借鉴,即设立仲裁工作室和专家咨询室。仲裁工作室由经济处副处长专职负责,办公室一名同志兼职参与,仲裁委方面派人参与协同。专家咨询室从市人大、政协、政府法制办部门和高等院校聘请若干位法律专家、学者,为仲裁中心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提供智力支持。同时加强是工商联自身工作人员的仲裁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2、办公场所、交通、经费等问题,如果借鉴青岛市的做法,则需要上规格、有氛围的仲裁庭,或者一间单设的办公室也可以勉强应付工作;交通方面须在工作时候专车或者优先调配车辆;经费方面一靠财政,这个需要的政府的大力支持,二靠仲裁收入,在仲裁工作尚未顺利开展,经济效益不存在的前提下,该途径还不值得依赖,这样财政支持成了经费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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