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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Tag:

济南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公安局文件

济价费字[1999]381号

为加快我市停车场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根据市人大颁发的《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济人发[1998]37号)及1999年市政府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汽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1.对进入市区停车的汽车,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不分车型,实行计时收费,每辆每小时2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按车辆类型,实行计次收费 ,小型汽车每辆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次10元;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

  2.长期租用停车场车位的,月租金小型汽车每辆100元,大型汽车每辆200元。

  3.公共停车楼、塔式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以及宾馆、饭店、医院等围墙内 停车场收取的停车看管费,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执行。

  4.军车和武警车辆免收停车看管费,严禁拒停。

二、自行车(含变速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1.自行车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每辆每次0.20元;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每辆每次0.5 0元;跨时区连续停放未满12小时的每辆0.50元;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累计收费。

2.摩托车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每辆每次0.50元;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每辆每次1元;跨时区连续停放未满12小时的每辆1元;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累计收费。

  3.长期租用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停车车位的,月租金自行车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30元。

4.三轮非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按自行车和摩托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三、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停车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予 以赔偿。

  四、凡申请开办停车场的,必须凭市公安局批准的证件和手续,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各经营性停车场向济南市停车场管理部门缴纳收费总额的10%管理费,主要用于停车场 的日常管理。

六、各停车场要使用市场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的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涨价、乱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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