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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共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一封信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2 Tag:
尊敬的周永康书记:
我叫王云娣,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因我丈夫梁继平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谋害致死而破碎,儿子也因承受不了痛失父亲的精神打击曾经无法继续上学。家中还有瘫痪在床的婆婆至今还不知道儿子已离她而去!
自梁继平被迫害致死已有8个月了,原本应该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却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致使该案不能得到地方司法机关的公正查办。我在向当地司法机关投诉无效的绝望之际,特将人生最后的希望寄予这血泪控诉,恳求周永康书记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这个享有“全国先进检察院”殊荣的干警是如何采用惨绝人寰的残暴手段,谋害致死无辜干部梁继平的真实内幕,并期盼对蔑视法律的涉案干警最终都能受到法律的公正查办和严惩不殆。
一,赣榆检察院在案发过后继续伪造“5月28日对梁继平进行立案侦查”和10月份对梁继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2007年5月28日晚上6多,我的丈夫梁继平被江苏省赣榆县检察院无端强行非法拘禁,4日后被迫害致死。带走我丈夫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家属通知书,只是告知我丈夫单位把人带去协助调查事情,一直到6月1日晚上赣榆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我的家人说我丈夫“心脏猝死”!然而更令我不解的是2008年1月份赣榆县检察院通过我丈夫的单位送交一份“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撤案决定书上面写2007年5月28日决定对我丈夫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就是这张“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使我丈夫一度成为“犯罪嫌疑人”了。我当时就否认了这个“撤销案件决定书”和5月28日的立案,我认为赣榆检察院在歪曲事实,继续伪造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既然是立案侦查了,为什么我丈夫单位和我一直到我丈夫6月1日被迫害致死都为接到任何通知!做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的检察官难道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吗?
二,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检察院”和“集体一等功”
被控告人高家锦,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被控告人熊正良,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杨泗松,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诉人周明吉,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法警
被控告人王伟、曹克礼、张念民、陈骞、丁兆伟、宋振中,均系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现逍遥法外。
三、检察院干警谋害梁继平的犯罪事实
受害人梁继平,男45岁,中共党员,生前系连云港供电公司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年的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生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2007年5月28日18时,赣榆县人民检察院以协助调查为由,将梁继平带至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并以“监视居住”之名限制人身自由。局长高家锦将九名被控告人分设三个小组负责审讯梁继平。第一组、熊正良(组长)、王伟、曹克礼;第二组、杨泗松(组长)、陈骞、张念民;第三组、周明吉(组长)、丁兆伟、宋振中。
从2007年5月28日晚开始,他们分别在检察院审讯室、赣榆县教育宾馆、赣榆县秦山岛渡海接待站冷库里,对梁继平进行了长达32个小时不间断的惨无人道的轮番式暴力审讯。他们对梁继平采用的审讯手段是:(1)强迫梁端着水盆或沙盆长久站立或不断的蹲下起立;(2)强迫梁在地上打滚;(3)强迫梁坐“土飞机”,即由两名办案人员分别提起一条大腿拉成“一”字形,让其用手和头支撑地面,形成倒立,然后由第三个人压在其屁股上,将整个身体上下移动;(4)将梁的双腿成“八”字形压在面地上,其他办案人员脚穿皮鞋站在大腿肌肉上踩、碾等。
身高1.8米、重90公斤、身体强壮的梁继平,经被控告人轮番暴力殴打审讯至6月1日凌晨时,就已精神恍惚,坐立不住了。他们非但不打120急救,更以梁继平是故意顽抗和拒不交待为由,对其实施了更为残酷,甚至灭绝人性的审讯,直至6月1日7时30分。即使在他们发现梁继平生命垂危,不但没有拨打120实施急救,而是开着警车舍近求远的到偏离审讯地较远的一家私立医院请来一位外科医生,对梁进行所谓的“现场抢救”。8时40分,经先后到场的三位医生会诊确定,梁继平已经“停止呼吸和心跳”,且决定“停止抢救”时,他们才于9时12分调动120救护车将梁送进赣榆县人民医院,且在医生再次确诊梁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又强迫医生对其“继续抢救”至10时41分才宣布死亡。
在梁继平被谋害致死后,赣榆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维志和反贪局局长高家锦,一方面组织9个办案人员一起编造“是为了防止梁逃跑和自杀才致其死亡”的虚假事实,以此订立攻守同盟,掩盖其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组织办案人员毁灭证据和作案现场。更为荒谬的是,中共赣榆县委书记在偏听罪犯颠倒黑白的情况报告后,不仅没有责令司法机关对此立案侦破,反而以县委的名义,牵头设立了由县政法委、政府、纪委、公安局、供电局党委共同组成的所谓“赣渝县委县府协调小组”。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保全自身,“协调小组”对此故意杀人案采取一系列蛮横霸道的行动:(1)给受害人家属谎称梁是因心脏病突发死亡;(2)给梁继平亲戚和生前好友所在单位施加压力,不许他们关注此事;(3)拒绝家属探看遗体请求。这种仗势欺人的行为激怒了受害人家属和知情群众,后在他们的强烈抗议下,才不得不安排受害人家属在赣榆县殡仪馆看到遍体鳞伤的梁继平的遗体。
为查明无辜干部梁继平的死亡原因,赣榆县委政法委在受害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2007年6月4日同意和委托江苏省公安厅对梁继平进行尸检鉴定。后经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刑侦专家和物证鉴定专家长达1个月的鉴定证实:梁继平是因“钝性外力多次作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梁继平死亡真相大白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才于2007年7月2日指派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高家锦等进行刑事立案,并对高家锦、熊正良、杨泗松、周明吉四人,以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名义进行刑事拘留和逮捕。对王维志,王伟、曹克礼、张念民、陈骞、丁兆伟、宋振中七个同案犯没有追究任何责任,以致这七人至今仍在反贪局逍遥法外。
四、地方司法机关执法犯法和执法不公的表现
(一)“全国先进检察院”居然蔑视法律、执法犯法。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对梁继平实施“监视居住”措施违法。
2、反贪局副局长熊正良、法警副大队长杨泗松和法警周明吉均不是检察员,因此,指派他们作为办案负责人侦查案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之规定。这或许是酿成惨案发生根本原因。
(二)南京市检察院执法不公、放纵罪犯。
江苏南京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检公刑诉【2008】002号于2007年12月28日正式下来。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起诉书上的对案情和打人的描述避重就轻,错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且没有主犯和遗漏罪犯的严重包庇现象。令我再次伤心不已,想起我丈夫被他们折磨的3天4夜,遍体鳞伤,惨不忍睹和就案子本身的恶劣程度来看不是简单的杀人案,殊不知何时才能给我丈夫伸冤啊,难道杀人偿命这句话只是针对老百姓而制定的吗?我是两眼望苍天,欲哭无泪
1、尚未查清作案现场就草率结案。
据李勋光(到现场抢救医生之一)在《东方卫视》记者采访时揭露:他在赣榆县秦山岛渡假接待站的“冷库”里抢救梁继平的。罪犯在渡假接待站“冷库”里设立暴力审讯室的真相被无意揭露。罪犯为什么要隐瞒该事实?南京市检察院为什么不一查到底?其中是否还有其他更大秘密不敢揭穿?
2、错将故意杀人定性为故意伤害。
涉案罪犯在明知梁继平遭受其“暴力审讯”,其生命处于垂危状态下,还继续对其实施7个多小时的“暴力审讯”,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涉案罪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第232条规定,足已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3、不将王维志,王伟、曹克礼、张念民、陈骞、丁兆伟、宋振中缉拿归案,实属放纵罪犯。
在赣榆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维志和反贪局局长高家锦的指挥下,王伟等六人不仅是参与不间断暴力审讯梁继平的当事人,而且还实施了编造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提供虚假证词和集体对抗侦查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赣榆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以残忍的手段将我丈夫迫害致死,放弃多次抢救机会,对待这一起有预谋的杀人案,居然没有主犯。难道他们是在打群架吗?还是另有其他原因…
五,检察院干警谋害致死梁继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梁继平一案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引起各大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时民怨四起,舆论一片哗然.原因很简单,梁继平所受酷刑,在高压专制的封建社会也不过如此,就是在白色恐怖时期的中美合作所也是十分罕见的。然而,该案却发生在当今这个倡导社会主义和谐、民主、法治进程的社会,甚至是在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和享有中国最高殊荣的“全国先进”检察院里,这些不免让国民对国家正义产生质疑。以高家锦为首的犯罪团伙,为了升官晋爵的一己私利,居然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蔑视法律,执法犯法,大肆迫害无辜的党政干部,草菅人命,其手段残忍、穷凶极恶,灭绝人性。如果他们不能得到法律公正的查办和从重处罚,那么,他们所侵害的将不仅仅是梁继平一人的生命权利,而是民众对国家正义的信心。
六、我的控告请求
1,强烈要求将案子退回侦查部门重新侦查审理!
2,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将涉案罪犯王维志,王伟、曹克礼、张念民、陈骞、丁兆伟、宋振中7人立即逮捕归案。
3、强烈呼吁司法机关从严惩处高家锦、熊正良、杨泗松、周明吉、王维志,王伟、曹克礼、张念民、陈骞、丁兆伟、宋振中11人的刑事责任。
4、强烈呼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立即给无辜干部梁继平受贿案平反昭雪,并赔偿梁继平及其家属的一切经济损失。
5,强烈要求彻查所谓“县委协调小组”草菅人命,掩盖杀人事实的罪行!
6,强烈要求追查所谓检察院领导编织“心脏淬死”结论,掩盖杀人事实的罪行!
7,强烈要求彻查检察院集体腐败,领导牵头组织集体串供,毁证灭据,伪造现场,逃避追查的犯罪事实。
8,强烈要求最高检跨省组织专案组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异地办案。
王云娣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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