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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的羔羊:彭再军的强烈谴责(转)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Tag:
彭再军强烈谴责

南方都市报于2007年1月26日刊登《长沙市工商行行政管理局调查认定南方李锦记无涉传消》一文。内容不真实和不公正已严重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版单位更正或答辩。有关单位应在近期出版的扳纸期刊上的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理由:一、南方报在未采访更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文中使用当事人姓名。抄袭、删改、引用当事人的语言。对当事人已构成严重侵权行为。
二、南方报在文章中称:当事人的“无限极”店铺被当地工商部门的涉嫌非法传销查封。主要依据是《转折》里所纰漏的薪酬体系。
事实应该是: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严格按照南方李锦记的规定为顾客办理优惠卡的行为是“拿人头”和南方李锦记提供当事人的计酬明细为团队计酬。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扳酬牟取非法利益。定性当事人为传销行为,显而易见。以上两种行为,也都是南方李锦记的销售行为。《转折》一书作为无法判断其出处只能是认定当事人涉嫌传销的一种辅证材料而已。再者工商局对店面只是查处,而不是查封。也未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南方报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为南方李锦记洗脱与当事人的合作关系。逃避法律的责任。极具偏袒性不公证性。
三、杨国晋作为2006中国直销十大杰出经理人(网上扳道称)面对媒体公开撒谎,掩耳盗铃之举。司马超之心路人皆知,南方报却如井底之蛙,置若罔闻,是应该感到惭愧还是认为无知者无错呢?
<一>、文章扬声称:《转折》一书版本不是南方李锦记的出版,如果南方报能随便去采访一个无极限业务伙伴都知道《转折》一书里记载的计酬方法。就是南方李锦记给所有业务伙伴发放报酬计算的方法。《转折》一书的内容都是讲叙的南方李锦记公司介绍。董事长发言、无限极业务精英分享发言、和该公司从事直销的事实。并且根据南方李锦记的经销商协议书第二条:保证条款:第16条;授权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等、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显而易见《转折》一书就是南方李锦记的内部资料。南方报未经第三人采访调查,偏信一面之词,不具真实性与公正性。
<二>、文章中扬声称:彭再军不是南方李锦记授权经销商。试问无限极伙伴与直销业界同仁谁不知道只要花230元买无限极产品就可申请业务员即代理经销商,根据南方李锦记金牌金销商协议书。第1条第4项:本协议双方各自为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
第2条保证条款第5项:乙方保证甲方无须为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承担任何责任。第5条第1项:乙方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必须自行为其在一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的形成掩盖非法目的。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项>适应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认为:南方李锦记的《经销商协议书》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并且根据南方李锦记在企业精神中体现出的:“客企一体”的口号,证明了一个事实只要办理了优惠卡的业务伙伴就是公司的准法人经销商。
<三>、作为直销企业经理人身份的杨国晋在文章中声称:南方李锦记98年后并未从事直销经营。凭这一句话就业以证明了南方李锦记的商业欺性和对业务伙伴智慧的污辱。更是直销业界天大的笑柄。南方报把这句话竟然公布于媒体民众面前。当事人简直无法用言语来评判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让全国的民众去评议吧?
<四>、南方报在文章中称:记者电话采访了长沙市工商局。内容显示:南方报记者只是拨通了长沙市工商局的电话,而在对方根本没有透漏真实姓名的情况下,竟然称对方是该局的行政官员。公然把采访的内容作为一种行政机关的认定,(并且对答复内容进行更改)在报纸上作为文章中心标题进行刊登、严重失实、极不公正。
况且,当事人在收到长沙市工商局的答复函后于2007年1月3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对南方李锦记湖南分公司进行查处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雨花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周的合议决定,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符合法定行政诉讼范围予以立案。案号为:(2007雨行初字第3号),也就是说该局的行政行为在未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明显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效力。南方报竟然未事先进行调查采访就发稿。这一行为已在否定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公然凌驾法律之上。当事人曾多次打电话给南方报法律组要求改正和答辩。但南方报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以这篇文章内容是长沙市工商局提供要当事人去找长沙市工商局为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要求。

综合以上事实,南方都市报因其不具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报道业已构成并产生如下后果。
一、公开偏袒并为南方李锦记洗脱违法行为的联带责任。
二、对当事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无辜被骗之后)人格尊严的再次严重侮辱和打击。
三、公开否定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正性。
四、对读者与社会公众的欺骗与误守性。
当事人强烈谴责并要求南方都市报公开道歉,进行改正,重新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并且请求当地宣传主管部门对该报相关人员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彭再军
2007年2月5日

滴血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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