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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青年“有配偶”谁之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Tag:

“我连婚都没结过,哪来离婚证?”家住岳麓区橘子洲街道八字墙社区的袁西平近日携未婚妻到岳麓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离婚证书。民政局的理由是:在袁西平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写着“有配偶”。还是单身的他被弄得“一头雾水”:新婚怎么就成了再婚了?这配偶又是从哪冒出来的?(1月15日红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婚男女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且双方愿意就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可如今,一对相恋八年的未婚青年竟然面临有婚不能结的尴尬,原因是其户口簿上白纸黑字写着“有配偶”。
当然,倘若当事者真的曾有过婚姻史,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离婚证,这是正常地履行工作程序,无可非议。然面对当事者的百般解释,甚至与袁做了近20年的老邻居也纷纷出来做证其未婚,有关部门仍无动于衷,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调查户口簿上的登记是否有差错,这种服务意识就值得质疑了。

我们应该承认,只要是人为操作的原因,就会存在有差错。尽管在办理户口簿时,大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校对,但并非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其不会出现差错。问题是面对客观存在的差错,职能部门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漠然视之,损害当事者的权益,这是责任与义务。

然而,当地派出所与民政部门却是一副袖手旁观的模样,伤了当事者的心。当地派出所声称只有民政局核实并开出未婚证明才能更改户口簿,而民政部门却表示只有2007年8月10日以后登记的才能通过联网系统查询他是否未婚。如此,一桩小小的差错竟然成了当事者无法逾越的鸿沟。

那么,我们在此不妨一问,户口簿上的差错是谁造成的?民政部门没有结婚记录档案,这又是谁的责任?难道职能部门的工作失误,需要普通百姓来为此“买单”吗?倘若派出所与民政部门能主动坐到一起进行协调,当事者还能有婚不能结吗?

结婚先要出示离婚证,这不是荒唐,而是折射出了某些职能部门的为民服务意识问题。如今,面对当事者的尴尬,当地职能部门该有所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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