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点,梁娜父母与幼儿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正式开庭。提前到得第六审判庭,发现一台摄像机正在庭中央,看到峻锋,才知道原来政法频道的《现在开庭》栏目组也在关注此案,现场录播。
9点已过,尚未看见被告身影。我在猜测,被告是否会出庭,这样就可以直接来个缺席判决,但总觉胜之不武。如果被告请代理律师,律师会从“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过期未要求履行债务”来抗辩,我又该以合同法的哪一条来与之“针尖对麦芒”。写下发问提纲,每个问题的回答会体现一个什么事实?代理词已经写了书面的,只待开庭后提交法庭。主要从三个问题提出我方的代理意见。
1、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即无偿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各尽义务。
2、被告有重大过失。
3、因被告的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过了一刻钟,被告终于出现了,一看到摄像机立马要晕,并表示要缺席。后来记者给她做思想工作,她才勉强在被告席上落座。她提出答辩意见,保险代理合同是要式合同,五星幼儿园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代理协议,因此该代理行为是无效的。我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的协议。委托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形式,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保险费,原告及时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双方之间是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这种委托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行规定。因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应该遵守。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代办保险手续的委托关系,而非被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开庭过程中,旁听的不时发出窃笑。
被告在举证时提供村委会的证据,我办的几起案子中都有村委会的证据,村委会的负责人往往不懂法律,根本不了解情况,而是碍于面子,当事人要怎么写就怎么写,然后盖个章。这份证据上写着由阳新文2006年经办五星幼儿园,以证明我们告错了对象。但根据庭审发问,证明该幼儿园是被告于2004年兴办,被告与阳新文是未经合法登记的夫妻,该幼儿园本身也是非法办园的家庭托幼园。这份证据与被告陈述互相矛盾,不足以采信。
被告提出的6份证据。第一份恰恰是我方提交的收取托幼费及保险的收据。我自己举的证肯定不会质证,我不表示异议。
其他3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离婚证,村委会证明、户口本)的证据,我直接表示不是原件,不予以质证。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被告提交了一份幼儿园盖章的退还保险费的收款收据,更重要的是,收款收据上全是签的被告的姓名。原告表示自己从未收过退费,也从未签过任何一张收据。
我问被告:“请问如果今天我退了你1万元,是你写收据还是我写呢?”
她吱了半天,说了句“两个人都可以,随便”。庭下哄堂大笑。
无需多言,这种常识性的作法让被告伪造证据不攻自破。
轮到被告发问时,她多次问原告是不是有人提醒过他不应该带小孩去卖菜,是否有驾照。原告结结巴巴地开说,我当即打断,要原告回答一句即可: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庭审不是说废话的地方,只问有关的问题,只答有关的问话,只举有关的证据。其他都不是讨论的地方,法庭不是道德的天平,也不是行政的办公室。
庭审小结:
对于这种非法夫妻共同非法经营的单位,我觉得,稳妥的作法,应将双方同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应补充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的书面查询回复,证实长沙市五星幼儿园是非法办园,是由被告及其家人办理的,并未进行相关核准登记手续。
关于保险金赔付的问题,我们提交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告知卡、咨询回复,证明,如果被告代原告购买了该份保险,保险公司应赔1万元。
法官要求补交一份证据,即团体险与幼儿平安险的区别,以证明不管是不是在校内,只要发生幼儿身故,均可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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