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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连续3个月维持高位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Tag:
食品价格上涨拉动数据跳升,负利率局面显示中国物价上涨压力巨大






上周我省市场商品价格普遍下跌,水果类价格跌幅较大.市民在超市选购水果。

国家统计局昨日发表消息,中国2月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CPI)同比上涨2.7%,增速快于1月的2.2%,略微低于2006年12月的2.8%。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已连续三个月保持在2%平台上。这实际使得中国连续三个月处于实际负利率的局面,显示物价上涨压力巨大。

统计专家指出,2月份的居民消费价格波动,有春节因素。从今年前两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来看,比去年同期上扬1个百分点。不过,2月份2.7%和1月份2.2%的统计结果低于3%以内的今年全年调控目标。

春节消费影响价格波动

数据显示,2月份包含粮食在内的食品价格表现突出。居民消费价格中,食品价格同比上涨6.0%,非食品价格上涨1.0%;消费品价格上涨3.0%,服务项目价格上涨1.8%。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期表示,虽然由食品带动物价上涨比较明显,但目前过早得出结论还不太合适,要密切关注CPI的动向。

雷曼兄弟就中国2月份CPI数据跳升发表评论指出,这主要是由于农历新年在2月,导致食品、旅游及娱乐价格上升,故数据跳升只属暂时性的。

评论认为,央行不会只基于2月份的数据而加息,估计央行将再多观望一个月,以确认CPI升幅、银行贷款及M2(广义货币供应量)供应高于预期的增速是否持续,预期第二季始加息。报告又称,考虑到2月份的贸易顺差较预期强劲,进一步加剧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故判断下一轮紧缩措施即将推出,包括降低贸易顺差的政策、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

湖南生活必需品价格普跌

“近段时间,我省物价处于基本平稳状态。”湖南省商务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昨日召开的长沙市价格工作会议上透露消息表明,2006年,长沙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为1.1%,从全省范围来看,2006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4%,大大低于3%调控目标。

根据湖南商务厅调节处最近一次市场价格监控结果显示,近日湖南生活必需品价格呈现普遍下跌表现。相关人士分析,一是节后市民对粮油、禽类、水果等食品消费需求相对趋淡,二是市场供应充足。

上周我省市场商品价格普遍下跌:其中粮食、禽类、水果类价格跌幅较大,禽类商品跌幅达7.65%,肉类、食用油、水产类、蔬菜价格跌幅较小。其中,粮食类零售均价3.46元/公斤,较2月底下跌5.72%。水果类批发均价为3.69元/公斤,下跌5.87%。

监控结果显示,肉类、食用油、水产类、蔬菜类价格也有小幅下跌。其中,肉类零售均价为19.73元/公斤,下跌1.69%。食用油零售均价为10.37元/公升,下跌1.33%。蔬菜类监测的20个品种中有14个品种价格下跌,其中跌幅较大的品种有香菜、油菜、生菜,跌幅分别为21.58%、18.97%、15.52%。

省商务厅相关人士预计,价格还将在春节物价的基础上逐步有所回落,全省市场总体将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因此,涨压较小。

[名词解释]
CPI指数 即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PriceIndex),英文缩写为CPI,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表明通胀已经成为经济不稳定因素,央行会有紧缩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风险,从而造成经济前景不明朗。一般说来当CPI>3%的增幅时称为INFLATION,就是通货膨胀;而当CPI>5%的增幅时称为SERIES INFLATION,就是严重的通货膨胀。

19种商品检测不合格
日前,长沙市工商局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商品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发现部分商品检测项目不合格。昨日,市工商局下达通知,凡这次监测不合格的商品必须停止销售,经整改后由工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2006十大典型打假案例曝光
昨日,长沙市工商局公布了2006年度十大典型打假案例,涉案商品大至汽车,小至粽子,案值达六十余万元。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长沙县某服务部于2005年12月8日以390元/吨的采购价从宁乡某化肥厂购进钙镁磷肥38吨,2005年12月30日以1550元/吨的采购价从湖北某肥料有限公司购进复合肥5吨,共计货值24532元。2006年3月3日被检测出上述两种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库存不合格钙镁磷肥16.2吨,并对其予以行政罚款。

擅自改装品牌电脑案 湖南某科技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未经生产单位授权,于2006年3月21日擅自改装某品牌电脑42台,产品货值共计235627.14元。2006年3月28日,经工商局抽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上述产品,罚款20万元。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宁乡县黎某在未经某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4年在广州购进某商标床垫标识70套,将该商标床垫标识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床垫上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共生产假冒该商标床垫19床,销售金额7600元,其余51套假冒床垫标识已被销毁。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

假冒卷烟案 宁乡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商店以14元/条的价格购进假冒湖南常德卷烟厂的红软“芙蓉”烟750条和橙软“芙蓉”烟50条,经鉴定为假冒商品。至立案调查时止,红软“芙蓉”烟已全部销售完毕,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的侵权橙软“芙蓉”烟48条,并对该商店处以15000元的罚款。

销售不合格粽子案 2006年1月,群众举报某牌豆沙粽已经霉变,生产日期有明显改动。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汽车案 长沙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按8.9万的价格购进某牌汽车,将其销售给消费者肖某。肖某因车辆的质量问题向长沙县工商局投诉,经检测该车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及推销劣质商品案 当事人罗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起在长沙县 梨镇、黄兴镇等地收购病、死生猪,宰杀后销往湘潭等地。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收购销售生猪1200头,获利5000元。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颈椎治疗仪案 当事人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以450元/台的价格购进某牌颈椎治疗仪8台,并于2006年3月1日将其中的6台以600元/台销往长沙,被当场查获。经鉴定,6台治疗仪系冒用厂名、厂址。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销售的6台治疗仪。

非法拼装报废摩托车案 当事人黄某2005年12月从某地购进报废摩托车318台,至案发日止,其中117台经当事人非法拼装后已销往黄兴、 梨、黎托、浏阳等地,共计销货款134321元,其余200台报废摩托车已被当事人作废品处理,1台已拼装摩托车被长沙县扣留,当事人非法获利29876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非法拼装报废摩托车1台,并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当事人购进某牌电动自行车12台,价格2000元/台,定购货金额2400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某牌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销售11台,价格2180元/台,计销售金额23980元。长沙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维权不宜采用过激方式
达不到要求就到商家堵门、贴大字报;一双鞋子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在未食用的煎饼内发现一小片碎玻璃,书面索赔20万元……日前,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类似投诉,为此特发出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消费维权要适度。

前不久,某超市迎宾员因劝阻一名妇女从出口处离开被拒绝后,遭到该妇女的丈夫的指责,并挨了其一个重重的耳光,见顾客欲继续殴打,迎宾员情绪失控,转身从收银处持购物篮托盘将顾客砸伤。事发后,伤者竟提出索赔20万元,后又将赔偿要求降至6万元。在超市拒绝这一要求后,伤者及其家属采取了堵门、贴大字报等过激维权行为,还扬言将采取更大范围、更过激的行动,后被警方作为社会治安案件予以制止。

类似这种过度维权的案例经常出现,部分消费者认为,开价高些容易达到赔偿目的。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我国,调解消费纠纷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00多部现行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受损后索赔的方法、标准。消费者一旦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据相应法规标准提出索赔要求,任何超出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索赔要求,都无法得到法规及维权部门的支持。

天心区消费者协会提醒,维权索赔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进行,所以,消费者在维权之前要重视保存权益受损的事实证据。面对合法权益受损时,消费者要冷静处理,客观分析发生纠纷的前因后果,要采取正确的维权方法,控制纠纷扩大,防止损失加重。消协建议消费者维权应以“和”为贵,首先与商家友好协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消协等维权部门投诉,力争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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