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手中也有尚方宝剑在手,因为,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以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的行为属于违法,要依法严厉查处。
不过,执法部门虽然是有依据,但这依据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是另外一回事。查《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但是,这种在餐饮场所悬挂毛泽东画像、书法和诗词的行为算是“广告”吗?能称为是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吗?我以为是值得商榷的。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至少是要借领导人形象或者其题词、书法等直接为自己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这样才是使用了其名义,才有可能损害领导人的形象;而作为场所背景的领导人的画像、书法和诗词并不是直接鼓吹餐饮服务如何好,没有直接利用了领导人的名义为商品、服务进行宣传,只是营造一种场景,满足顾客的某种需求。“江南人民公社”负责人就说,他们悬挂伟人的照片主要是想营造一下气氛,并不是出于“宣传和推销”的商业目的。我认为,他的话是中肯的,也是符合我们普通人的认识,否则任何商业场合出现领导人的画像、书法和诗词,都可能被认为是商业广告,这肯定是有违《广告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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