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坛怪侠杨金柱三致各位博客律师
尊敬的各位博客律师:
怪侠于2006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四大队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传唤一天。湖南省公安厅打破常规,特别派员在没有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全程参加讯问。
怪侠当时早已做好进看守所的准备,提着日常生活用品走进长沙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怪侠走进公安局之前向一干铁杆兄弟(非一起嫖娼、一起分赃的所谓铁杆也)布置了各项事宜,甚至交待了怪侠在看守所意外死亡之后的身后之事。
长沙市公安局于当日晚上七时以后让怪侠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后即让怪侠回家,使怪侠失去了一次进看守所体验生活的机会,心情好不郁闷!
2006年10月31日,怪侠向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送交了《关于杨金柱律师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传唤的报告》。2006年11月1日,怪侠向中国全国律师协会送交了《关于请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和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对杨金柱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研讨并依法维护杨金柱律师合法权益的报告》。
怪侠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有权利要求我亲爱的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律师协会为我维权。我亲爱的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律师协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为我在执业过程中因履行律师职责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我维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都规定了时间,独独没有规定传唤的时间。怪侠多次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对怪侠的传唤要么撤案,要么完成侦查程序移送检察院起诉。但长沙市公安局不进不退,将怪侠悬在空中,脚不沾地,使怪侠以待罪之身为他人维权,为他人辩护。
长沙市公安局的行为影响了怪侠的心情,使怪侠吃饭不香,睡觉不甜,整日心情郁闷,连漂亮美眉从身前走过也视而不见。
长沙市公安局的行为还给怪侠造成了实际损害。2007年5月8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奉旨说话:因杨金柱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传唤一案未被撤案,故杨金柱今年暂缓注册。至6月底我才完成注册手续。怪侠执业二十余年,第一次有了在几十天时间里无证执业的经历。幸亏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师协会至今没有追究我的这一无证执业的法律责任。否则,我哪里还有心情去写什么狗屁博客文章。更不用提发起倡议,和刘桂明大主编一起主编《中国律师博客文丛》。
律坛怪侠提出以下问题向各位大律师请教:
1、长沙市公安局是否应该对传唤怪侠一案作一个书面结论?如怪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长沙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怪侠的侵权?怪侠应通过何种途径和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我国《刑事诉讼法》独独对传唤未作时限规定,但这一法律漏洞在事实上已给怪侠造成了损害。杨金柱绝对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被这一法律漏洞受到实际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是否应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未作时限规定的条文?
3、从2006年10月28日被传唤至2007年5月8日律师注册,我亲爱的组织湖南省律师协会从未派人到长沙市公安局就我在执业中涉嫌敲诈勒索罪与其交涉。2007年5月8日以后怪侠多次要求省司法厅律管处、省律师协会派人到长沙市公安局进行交涉。但领导们日理万机,无暇处理这种小事。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受命派出现任主任何亚伟(怪侠自2005年起即不再担任主任一职,只担任董事会董事长一职)和党支部书记杨建明多次到长沙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进行交涉。我的亲爱的组织湖南省律师协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怪侠应该通过何种程序追究湖南省律师协会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以维护怪侠作为会员的权利?
怪侠特别声明如下:
一、怪侠在几个月前就向我的亲爱的组织湖南省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律管处提出了我的正当合法的要求,并且强烈要求其在2007年9月底以前处理好。但领导们实在太忙,无暇顾及怪侠的个人小事。迫使怪侠使出怪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怪侠公开披露的涉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材料于2006年10月分别送交了长沙市公安局、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怪侠对自己举证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请网友们用网络实名留言。对于那些既不使用网络实名又在留言中对怪侠进行人身攻击的留言,怪侠一概视为废物,置之不理。但怪侠保证不删除一个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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