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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拍卖“子虚乌有”楼?--一起发生在长沙市令人匪夷所思的房屋买卖纠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Tag:
稿源:湘声报 法治周刊 作者:本报记者 张弓 刘恋 实习生 喻亮 邹柳

法院委托拍卖“子虚乌有”楼?


一起发生在长沙市令人匪夷所思的房屋买卖纠纷


高金海和妻子蒋孟辉做梦也想不到,他们花费160万元买回来的一栋房子,竟然成了一场挥之不去的噩梦。

这不是私下交易带来的恶果,而是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开拍卖,最后由该院裁定合法的一次房屋交易。

按时交付了160万元购房款后,高金海夫妇又投巨资对此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然后将企业车间搬到此地。谁知,3个月过去了,市中院执行局一纸《通知》告知蒋孟辉: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查实,该房屋已拆除多年,买卖的该标的物已不存在。要求蒋去法院领回曾交付在拍卖公司的60万元。

高金海夫妇感觉如晴天霹雳,前后花费了数百万元买回来的“合法”房屋,凭曾“做主”将此房卖给自己的市中院一纸《通知》,就变得“子虚乌有”了。他们无法接受这种翻云覆雨的变故,不断向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

高金海是长沙市芙蓉区政协委员、长沙东广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妻子蒋孟辉则是该公司总经理,是以她的名义购买这栋房屋的。

房屋突然“灭失”,受害人并不止蒋孟辉一家


高金海夫妇买回的这栋“子虚乌有”房屋,在现实生活中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存在的,购买之前高氏夫妇还在省农资总公司和拍卖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该房屋。只是2006年市中院委托拍卖时叫“9栋”,蒋孟辉买回来后,市中院又“通知”说“9栋”早在2000年就被拆了。也就是说他们花巨资买回来的房屋根本就不存在,而现在装修和使用的房屋叫“8栋”,是别人的房子。几个月功夫,一栋实实在在的房屋就变戏法一样“变没了”。

该“子虚乌有”的房屋位于长沙市伍家岭商业圈,市中院裁定书上准确的地址是:“长沙市建湘北路286号第九栋”。2007年7月,附近的新河三角洲地块曾拍出了92亿元人民币,该房屋也随之具有较大升值空间。

它曾是长沙县供销社的一个仓库,因为该社与省农资总公司有经济纠纷,2006年3月经长沙市中院裁定将该房屋拍卖后清偿欠款,但前后进行了3次拍卖都流拍。申请执行人省农资总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流拍底价1758405元收受该房屋抵偿债务。

2006年12月12日,省农资总公司以150万元将该房屋卖给蒋孟辉,并签订了合同,法院委托拍卖该房屋的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方在合同上签字。

蒋当即按合同要求向省农资总公司付款100万元,余下的房款50万元和交给拍卖公司的保证金10万元,都交付在中介方湖南省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待产权过户资料进窗当日由中介方将该款项交付给甲方(出让方)”。

12月18日,长沙市中院作出“(2003)长中执恢复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长沙市建湘北路286号第9栋(面积1824平方米,权证号为4自01172号)房屋归蒋孟辉所有。”

至此,一桩在市中院裁定下的房屋买卖履行完了应有的法律程序,蒋孟辉夫妇一边办理过户手续,一边组织对购得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

可就在这个过程中,风云突变,蒋孟辉被告之她购得的“9栋”房屋早就不存在。

这是怎么回事?

2007年3月29日长沙市中院向省农资总公司作出了(2003)长中执恢复字第157-5号《民事裁定书》”,关于9栋“灭失”的情况是这样表述的:“2006年12月31日,本院到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告知该房屋已于2000年3月6日拆除重建了3栋职工集体宿舍,该三栋房屋均办理了产权证。2007年3月6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长房函(2007)013号函书面告知本院,因该房屋已拆除灭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市中院在这份裁定书中裁定:“撤消本院(2003)长中执恢复字157号民事裁定书”。

蒋孟辉夫妇和省农资总公司对此说法都不能接受。

因为市中院该裁定不仅意味着蒋孟辉将失去合法购得的此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省农资总公司历时多年艰辛赢得的官司也随之幻灭,并且还要退还当时收下的100万元购房款,而那笔款也早已用完。

“子虚乌有”房屋拍卖前曾被市中院“财产保全”多年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高金海夫妇惊慌失措,他们没想到曾认为是世上最安全可信的一桩房产交易,竟会变得如此荒唐。在惊恐之余,他们原以为花了这么多钱,又是由市中院“做主”买下的房屋,即便在细节上有什么错误,也应该是可以调解的,还不至于要将他们扫地出门。直到2008年3月,当开福区法院委托另外的拍卖公司要将此房屋拍卖时,明确告知拍卖成功后会将他们清理出去,这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可怕。

蒋孟辉说,在买这栋房屋前,他请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仔细研究了市中院的几次相关裁定,以及委托评估、委托拍卖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同时也了解到该房屋在拍卖前已经连续5年被市中院财产保全。因为价格的确便宜,他们当时还有些犹豫,可朋友说,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如果市中院公示拍卖的东西你都怀疑的话,这世上也就没什么可信的了。市中院一位负责此事的法官也要他们大胆相信法院,买由法院裁定拍卖的东西绝对没有问题。而如今,这些都成了高金海夫妇心中隐隐的痛。

3月24日、25日,记者多次到市中院采访此事,可当初负责此案的相关人员有的已经调离相关部门,有的说是在出差。

记者从市中院的几次裁定书上看到,该院的确于2002年3月起至拍卖前止连续多年对“9栋”进行“冻结”,并且收取了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

2005年9月12日,市中院委托湖南广联评估有限公司对此进行评估,其“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上,明确标示“委托事项”为:对长沙市建湘北路286号第9栋,面积为1824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码:长房权北字第001172号)进行评估。

2006年3月8日,市中院委托湖南佳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房产时,委托书上第一条“委托拍卖标的”也是“长沙市建湘北路286号第9栋”。

湖南佳德拍卖公司在“拍卖标的简介”中更是详细说明了“第9栋”的具体位置和结构,并以照片的形式附图说明“第9栋”的外貌特征。这些照片所反映的正是蒋孟辉后来购买和装修的房屋。

至此,可以肯定一点,蒋孟辉购买的“第9栋”的确就是市中院委托拍卖的“第9栋”,而不是她搬错了地方,占了别人的房屋。

问题出在哪里?

记者3月24日到佳德拍卖公司采访。

该公司一名负责人介绍,拍卖程序是通过法院摇机后,通知摇到球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在拍卖前,市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曾带拍卖公司负责人到市国土局和开福区房产局查找该房屋档案,均没有查到,最后是在长沙市城市档案管理局查到的。后来他们又到实地考察了解房屋情况。

该房屋曾拍卖了3次,在这期间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房屋权属问题提出异议。

记者问,拍卖公司难道不对委托的拍卖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吗?

该负责人回答:需要。但没有正面回答这次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乌龙”。

这名负责人表示,中院作为司法机关,已对该房屋冻结了5年,并且在2002年3月、2003年3月、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在市房地产局都办理了房屋冻结手续。市房地产局先说有第9栋存在,后来说没有就没有,市中院完全是被动地根据市房产局的说法在做裁定。

该公司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你们应该拿着两份民事裁定书到市中院了解情况,该房屋不是通过拍卖会拍卖出去,而是通过市中院直接裁定给第三人的,责任与我们无关。

3月25日,记者来到长沙市房产局房屋产权监理处采访,曾负责此事的高德堂科长介绍,在市中院开了裁定书后,办理过户手续时,负责此案的周法官和他去现场核查,才发现9栋已经不存在了,并已经改建成了三栋职工宿舍,现在只有7、8栋存在,所以他们不能对9栋执行产权。

高德堂表示:当时7、8、9栋都是有产房证的,但9栋实际物体已经不存在,当时拍卖的资料是9栋,而拍卖的房子却是7、8栋中间的一栋。但7、8栋有另外的官司,不能执行。

法院拿着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我们执行,但我们受理后发现了问题,不能执行。我们回函过去,法院撤销了裁定书,这表示我们是对的,要不法院也不会撤销裁定书。”

高德堂科长表示市房产局没有错。

如果说市中院、拍卖公司、市房产局都没有错,难道是“上当受骗”的蒋孟辉和省农资总公司错了?

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和湖南乾丰拍卖有限公司,受开福区法院的委托决定于3月下旬向社会公开拍卖部分房产,其中就包括蒋孟辉现在已经进行了装修的“子虚乌有”“9栋”。当然,在拍卖公告上写的是“第7幢、第8幢房产”。

拍卖公司公告的拍卖日期日益临近,高金海、蒋孟辉夫妇的心也越悬越高,乃至坐卧不安、夜不能寐。特别是公告上标明的“房屋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字样,让他们心惊肉跳,因为这栋将“9栋”变为子虚乌有,化身为“7栋”或“8栋”的房屋,就如一场噩梦,将他们和省农资总公司拖进了一个暂时还看不到希望的泥潭。高金海说,该房屋目前存在重大纠纷,如果有关方面在问题没有依法公正解决之前,贸然拍卖,会在他们夫妇、省农资总公司和新的买主之间人为地制造矛盾冲突,其后果可能很严重。

在得知开福区法院要委托拍卖该房屋时,省农资总公司非常着急,接二连三向省、市、区三级法院反映情况,对该房屋产权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区法院在委托拍卖时,将此栋房屋剔除。

省农资总公司一名负责人介绍,当初在拍卖该房屋的过程中,市中院介绍并实地查看,确定了标的物(该房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由市中院按法律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和拍卖。最后依法裁定该房屋归属,其全部程序都是合法的。现在,市中院突然“通知”说,“该房屋灭失了”,早就不存在。那我们原先耗费那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好几年的时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就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市中院裁定给我们抵债的也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蒋孟辉会花160万买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东西?市中院以一纸裁定甚至“通知”,剥夺我们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这让人如何能够接受?

省内一些法律界人士在谈及此案时认为,该案中至少有二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注意,一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是依法取得的,而第三人(蒋孟辉)取得该财产没有任何过错或瑕疵,是依法取得财产的善意占有人,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其应依法受到保护。二是由于司法或行政机关的错误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由无过错的公民承担。这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诚信。
高金海夫妇说,他们不敢说这是一个“骗局”或是“陷阱”,可他们目前的状况,的确感觉是掉进了一个无助的陷阱中。他们和省农资公司已无数次地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听说最近已经引起了省、市政法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高度关注,他们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尽早查清其中的“猫腻”,还他们一个公道。

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手记:

应给民众更多安全感


蒋孟辉买楼的遭遇让人啼笑皆非。

记者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她和丈夫高金海其实是“见过大世面”,很谨慎的人。在购买之初,面对法院委托拍卖房屋低价超值的诱惑,曾数次请法律界朋友参谋,发表高见。结论都是尽管社会上骗局很多,但这是省会市级法院委托的拍卖,应该相信。高金海说,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的基本信念,以及对该房屋市场价值的认可,让他们最终坚定了购买的决心。

“谁知道,小溪里翻了船。”蒋孟辉和丈夫不敢相信,当初主张他们相信法院,力荐购买的朋友们不敢相信,与此案相关的省农资公司也不敢相信。

在申诉无门,精疲力尽之时,高金海夫妇一度怀疑这就是一场事先设计好的阴谋,是一个陷阱。记者不同意他们的这种臆想。

但是,纵观整个纠纷的过程,这里面的确有许多疑点用常理无法理解,也无法解释。

比如,一栋2000年就被拆除的楼房,竟然在2002年至2006年之间,多次被法院冻结,并且向当事人收取了保全费用。而这种冻结,法院是必须并且已经向市房产局查实该房屋真实存在后才进行的。

又比如,市法院在委托拍卖之前,曾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向法院出具了评估报告。如果那栋即将拍卖的房屋“早已灭失”,那评估的数据从何而来?

再比如,拍卖公司尽管三次流拍,但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拍卖之前,必须验证委托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拍卖一栋“子虚乌有”的房屋,不管最后的买主是谁,显然都会脱不了欺诈的嫌疑。

还有,在法院“查实”经他们裁定出去的房屋早就不存在后,竟然给买主发一份通知,“轻描淡写”地告知“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查实”,“第9栋房屋已拆除多年”,省农资总公司“与蒋孟辉买卖的标的物已不存在,”要蒋孟辉到市法院去领回曾交在拍卖公司的60万元钱;而对蒋孟辉购房支付的另外100万元应该怎么处理,蒋买回“子虚乌有”楼后,投巨资进行改造装修的钱该由谁负责等问题只字不提。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不可思议的变故,也只字未提。

一栋已拆除了多年的房屋,竟然在法院与房产部门的配合下还连续冻结了5年,然后经过层层严肃的法律程序裁定给诉讼某方,又经过严格的评估、审核、拍卖阶段,最后由法院裁定该房屋的最终归属。可经过这么多正规程序裁定的一次上百万元的买卖,只凭一张连标点符号在内300余字的《通知》就化为乌有,还不说明原因。这就难怪有人怀疑这是一场骗局了。

透过这个事件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民众心中是诚信和安全可靠的一个象征,然而,如果这些单位部门的工作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错误百出,甚至荒唐到令人不敢相信的地步,那损害的就不只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名誉了。

在大变革的时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最坚强的防线,全社会都要支持这道防线的建设,这里面自然就包括司法工作者本身。

链接:

新任最高法院院长曾呼吁政法机关接受监督


中新社讯 中共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今年62岁的王胜俊是安徽宿州人,早年曾当过工人。他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不到四十岁时就升任安徽省委常委,此后长期从事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1998年开始担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至今。

这位政法高官曾公开表态称,政法机关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要有正确态度,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要通过宣传将司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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