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开行立字第20号
起诉人张念文,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新源村黄立塘组96号。
2006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张念文的行政起诉状,起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撤销长国土资腾(2006)第5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人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长国土资腾(2006)第5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行为是国家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念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长 朱 礼
审 判员 欧阳树林
审 判员 王 文 虹
代理书记员 沈 沙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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