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三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 徐金波)今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做出二审判决,鉴于其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悔罪表现,数罪并罚,判处杨世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现年五十一岁的杨世洪,曾被认为是一名德才兼备的“政治明星”。一九九四年至二00三年,他历任武汉市江岸区区长、区委书记,武汉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杨世洪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同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世洪贪污受贿案。
法院查明: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杨世洪利用担任武汉市江岸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之便,伙同原江岸区政府助理巡视员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三百六十八点九六万余元人民币,其中杨世洪分得一百八十四点三八万余元。
杨世洪在担任武汉市江岸区政府区长、江岸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及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二百一十一点五万元人民币、一万元港币、十点一万美金和价值五十一万多元的两套住房。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果,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杨世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世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维持原审对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同时宣判的还有同案被告人袁明藻。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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