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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判决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人民法院报》去年831日第4版刊登的《手术中停电 病人不久去世》(副题:温州一医院因管理疏漏被判赔偿)的案例,笔者以为是一个判决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因该报有特殊的影响力,因此,很有必要加以探讨。

该案案情简述如下:

2003年12月19日患者李某在医院施行动脉瘤栓塞手术(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因在手术中医生继续放置微型弹簧圈时,手术室突然停电,一片漆黑。连观查维持李某生命体征的一切辅助设备也无法正常运行。因不能短时间内恢复供电,手术被迫终止。次日十时,李某突发呼吸骤停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22日因病情危重,李某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回家,尔后李某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因在给病人手术过程中,发生停电,导致李某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医院辩称,因患者后来死亡不是手术失误、不是手术过程中停电所致,系患者本身危重病情所致,且手术过程中停电是不可抗力所致,故不应承担责任。经医学会鉴定,李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该法院认为,患者李某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塞、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而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手术因此被迫中止。以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为由,判决其赔偿7万余元。

此案例存在以下问题:

一、19日停电,22日患者家属放弃治疗,患方本身就存在不就医放弃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前因、后果的责任。如果危重病人自已放弃治疗出院而发生不良后果,叫院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平吗?显然判决有失公正。

二、停电是供电部门的原因、还是医院内部管理原因不清,判决以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担责缺乏依据和说服力。

如停电是本案关键问题。那么,会有以下不同的责任。

1、如停电是医院内部管理引起,则医院应负民事责任。但判决未说明是医院的问题。

应当在此说明:医院因医疗的需要,其电源线路是双回路或称两回路。即供电部门为医院架设的电源线路是两趟电线,如其中一趟电源停电,医院则可用另一线路供电。该判例未认定、说明是属于哪种情况(是供电部门停电、还是医院不能使用另一趟备用电源线路供电),故该判例缺乏判决依据和说服力。

2、如停电是供电部门的原因,则医院无任何责任。由供电部门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一百八十条还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因供电部门停电致手术终止,由此而导致的赔偿。那么,该案应依法将供电人即供电部门追加为笫三人。判决供电人承担主要责任、患者亲属(原告)因放弃治疗出院回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下判。另外,即使停电系医院管理中存在疏漏也只能负主要责任(75%)患者亲属(原告)承担次要责任(25%)。原因同上。

此案例见报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是:手术中,只要是停电发生医疗纠纷,不管什么原因(不管是供电部门、或医院自身导致),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危重病人放弃治疗出院回家不负任何责任,而发生不良后果要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岂不成了误导?鉴于当前部分社会舆论及媒体存在对医疗纠纷误导,夸大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此案例是不是误导?愿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而笔者认为:该案系一个判决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理由和依据,如上已述。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甘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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