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替妹“报仇”而导致失手打死妹妹的婆母,被判有期徒刑10年。
3月5日,被告人王某和其母元某正在家中闲聊,忽然接到妹妹王敏的电话,说自己为了一点小事和丈夫及婆婆发生争吵。母女俩认为王敏让婆家欺负传出去很没面子,便一起到王敏家为王敏报仇出气。行至村口,刚好碰上王敏的婆母与婆家弟弟李某,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某将一木凳打到王某身上,王某气不过,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击中王敏的婆母,致使其当场昏倒,后经抢救就无效于次日清晨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关押“小偷”致其死亡 安徽一村委会主任被判刑
日前,安徽省萧县一名村委会主任引发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3月20日深夜,萧县龙城镇茅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秀亮和村民勒某在巡夜时拦住一名可疑人员刘某。由于帽山村村民屡受盗贼侵害,群情愤慨之下,“小偷”刘某被围观村民痛打一番。随后,陈秀亮等人把刘某带到帽山村委会办公室关押起来。次日上午7时许,刘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钝性物体之颅脑损伤及全身广泛性皮下血肿等综合性原因死亡。
2006年1月,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秀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秀亮不服,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秀亮在发现并抓获形迹可疑人员后,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后报警,而采用捆绑、关押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刘某被记分的村民打伤后未能及时治疗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裁定驳回陈秀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铜仁宣判生产销售为名牌香烟案 7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郑仁富等生产、销售伪名牌香烟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郑某、詹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2004年11月,郑某等人共谋购买卷烟机生产假烟,并分三股,每股10万元。资金到位后,郑某从浙江购进卷烟机组1台,詹某购进切丝机组2台、炒锅1个,刘某购进柴油发电机组1台。他们在松桃县大兴镇梵净山酒楼对面的村寨上,以每年5000元价格租房作为生产场地,同时还租松桃长坪粮站作仓库用于装烟叶及加工烟丝。今年1月到2月3日止,郑某等人招工人非法生产伪冒的中华、红梅、红塔山、湘洋、好运等各种品牌香烟,共计120件(每件1万支),并由詹某销往广东等地50余件,得款5700元。后经鉴定所生产的香烟均系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厂所扣押的成品烟支、烟丝、过滤帮、卷烟纸等烟草制品评估其价值为57万余元。
贵州一医院院长收受回扣被判刑14年
贵州一医院院长因收受医药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回扣达57万余元,日前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所追赃款15万余元被依法没收,其余赃款将依法继续追缴。
被告人廖某今年51岁,1988年起先后任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职务。其中1991年至2002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11年就从六枝特区医药公司领取回扣共24余万元;1997年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修建血战办公楼时,收受承建人刘某现金8万元;2001年下半年,医院修建住院部大楼时,收受承建人邹某现金7万元。后来,被告人廖某利用亿元购买医疗设备的机会,收受回扣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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