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画论  陇东中学    61217658  南通大学
当前位置 :| 主页>贵州>

帮帮看看..是否合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此文是我父亲写的,请各位路过的朋友看看发表一下:

我是贵州省:六枝特区原轻纺工业局,原钟社联工,郭扬生,男,汉族,现年53岁,小学文化。
六枝特区轻纺工业局、原钟表社集体房产,转让给我,在法律上是否侵权?
具体情况如下:
(1)这块房地产原属于六枝特区钟表社,修理门市。有1969年2月24日〈征用土地的申请书〉当地政府的批复等等为证。
(2)六枝特区钟表社因各种原因,曾于1999年2月24日向上级,〈六枝特区,轻纺工业局〉〈六枝特区,城镇集体联社〉,经全体职工大会决议提出〈关于六枝特区钟表社企业终止的请〉1999年9月24日得到下文。〈对六枝特区,钟表社,要求企业终止的批复〉“同意你社职工大会决议,将六枝特区钟表社作企业终止处理。”
(3)六枝钟表社2000年6月2日通过全体职工大会,向上级,<特区轻纺业局、特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提出〈关于六枝特区钟表社企业终止财产处理决定的请示〉其中第四条有:决定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实行一次性有偿转让给内部职工,自受让人交清房款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受让人永远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行文。2002年6月27日,六枝特区,<轻纺工业局>及<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下达了,"六轻字<2000>第09号"文件<对六枝特区钟表社企业终止财产处理的批复>中有"同意你社职工大会决议"之行文.
我现在居住的,原钟表社房屋是原钟表社,全体职工大会,多次会议,决议转让给我,并交清房款的.六枝特区钟表社曾于2001年3月12日,下达对该房住房的<搬迁通知>后.我于2001年5月15日搬进该房的.我本是一无房户,住进该房后,一家5口过上了安乐的日子.
2002年5月30日,由于房地价全国涨价.一些职工,不诚实守信,和三位死亡社员家属,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以自买自卖侵权为由,将我告上法庭.在法院的庭审中,我出示了上述所有证件和多次职工大会的决议.决议上除死亡家属外,所有的职工都在会议、决议的记录上签名和压有手印.法庭也调查了多次列席职工大会,<轻纺工业局><城镇手工业联社>的董、罗2位领导.不知原告与法院有何关连.对我提供的上述证件等等不采纳,对董、罗2位的证言不采信,在原告没有任何自买自卖的证据下,以六枝特区〈2002>黔六初字、第038号判决书第7页,第三段;"本院认为原告蔡正淑、陈慧刚、邹祖琴分别系原钟表社社员。何君祥、陈明常、陈洪林的继承人,他们对钟表社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他们作为继承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有原告的主体资格。钟表社、无民事行为等”借口,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我侵权,搬出该房屋。
经过我们国家几十年的普法教育和学习,和我收集的法律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企业有权出租、抵押,有偿转让,购置固定资产。”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四句:“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伴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据以上法规。我所入住的房屋是依法得到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我认为是不公正的,也是违法办案、更是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违背了钟表社的房产是集体财产,不是股份制财产,更不是个人遗产的法理。本院却“认为”是违法的。
2001年12月16日,我对该判决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以我掌握的上述证据提起上诉。不知为何原因,中院不作调查,不询问当事人,主观以〈2003〉黔六中民—终字第50号判决、维持原判,判我搬出该房,退还我的购房房款。
2004年8月11日,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向六盘水市中院申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从新审理此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调查,询问当事人,以〈2005〉黔六中民—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
由于我家一家5口人,年收入只有4000多元,经几年的官司,三个孩子,都要上学、以负债累累、2006年8月12日,没有钱到高院申诉,以邮寄的方式向高院申诉,可至今没有回音。
我虽然是弱势群体的一员,但我深信,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我、法律是公正,和尊严的,在法院没有任何“自买自卖”的依据与只为“本院认识”判我侵权等等,法理何在?我将如何维权?找那一级主管部门维权?请给我、指一方向,为此我和我的家人向你们今日说法栏目所有工作人员,说声谢谢!
2007年4月2日


    如果你想投稿或者有其他建议,请发到邮箱qiaolaoer#gmail.com(将#替换为@即可)
    热点关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