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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5]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确保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各级领导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一)建立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根据《紧急通知》关于地方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分管发展工作的副省长负责联系在建大型煤矿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分管工交生产的副省长负责联系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紧急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本地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将本地区分工联系的名单于3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由省煤炭管理局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省重点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进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组成乡镇煤矿安全督查组,并向本地区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督查员,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四)各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煤矿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切实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其他大中型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并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

为加强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工交生产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煤炭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总工会、省监狱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对煤矿安全特别是瓦斯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瓦斯集中整治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担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加大打击非法小煤矿的力度,对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要加强监控,防止死灰复燃。对向非法煤窑贷款、转供电、提供火工品及运输、销售其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从源头上彻底制止非法开采;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煤窑,要依法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办矿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有关规定,对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却未关闭的煤矿,给予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五、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安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采煤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对各地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及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自查活动,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活动开展情况于3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整治。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要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仅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处罚上限对矿主进行经济处罚。要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职工的抚恤工作,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赔付标准,对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七、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发〔2004〕25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9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将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内设立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省安监局一名副局长任中心主任,配备相关人员和装备,整合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八、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年初预算安排2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追加安排100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方面的资金扶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从财政资金中列支相应的资金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引导资金,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履行投资主体责任,提足安全和维简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安全和维简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在煤矿企业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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