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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管制好警察的"枪栓"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因被民警误认为是抓捕对象,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新寨村60余岁高龄的甘玉宝夫妇的小儿子甘国方,无辜丧生在民警代黎明的枪下。日前,当甘玉宝夫妇拿到六盘水市公安局给予的刑事赔偿金30万元转帐支票时,不禁老泪纵横。(贵州都市报7月20日报道)
无辜青年何以成了民警枪下牺牲品?我们看到的竟是一幕近乎荒诞的场景:2002年4月16日10时许,原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民警代黎明等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付某的过程中,误将甘国方认为是抓捕对象付某,代黎明便令其站住。甘国方往公路上跑,代黎明朝天鸣了一枪。甘国方继续跑,代黎明便朝甘国方开了一枪。甘国方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代黎明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此前,我们只听说过民警鸣枪示警误伤无辜公民,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警方在追捕一名抢劫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途中,在向其鸣枪示警中过程中,误将一过路农民打死。但从不曾听说过,有民警因为认错了人而伤及无辜公民。它令人大跌眼镜的原因在于,抓捕民警竟然连犯罪嫌疑人的真面目都没搞清楚,就开始追捕,而且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一个无辜公民击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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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来,由于深受犯罪猖獗之苦,许多人主张警察在制止犯罪、抓捕罪犯时只要鸣枪示警后犯罪嫌疑人仍不束手就擒,警察即可开枪将其击毙。但事实上,法律对于警察执行职务开枪制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之所以对警察用枪科以如此苛刻的条件,这主要是出于法律保护人权的目的:一方面,暴力犯罪的嫌疑人被警察当场击毙本身就是一种不幸,因为他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按照现代法治理念,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权,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对抗——刑事诉讼来获得。否则,刑事处罚就是没有依据的,或者说是不适当的。由于警察与普通人相比,处于强势的地位,法律才对警察的暴力行为设置了更严格的条件。
另一方面,按照无罪推定的理念,一个人在未经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之前,不能以罪犯待之。也就是说,在他被最终认定为有罪之前,他就是一个守法公民,他的合法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警察只能在必要时,为了制止暴力犯罪和抓捕暴力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开枪,并且其开枪的目的是以制服暴力反抗为必要,而不能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比如: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民警代黎明被判刑,对于那些合法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而言,算是敲响了警钟——开枪时请慎之又慎。 我们衷心希望类似的悲剧不要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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