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局、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市民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功,将会得到最高5万元的奖励。(11月7日《山西晚报》)
近年来,重金奖励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层出不穷:不仅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贪污腐败、经济犯罪、安全事故隐患等可获重奖,甚至还有举报公款吃喝奖励每桌500元(江西省于都县),或者收回公款的50%(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规定,可谓无奇不有。
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一味依靠重奖,是达不到有效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的。
已有众多论者指出,与其重奖举报者,不如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只要举报人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不可能有公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举报。
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但是认为仅此还不够。因为举报人保护机制只是一种消极的制度,它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人进行举报,假如没有人举报,也就无所谓保护不保护了。
所以,首先必须确保绝大多数公民、特别是具有良好道德的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足够意愿,而这不是仅有重奖和保护就能够做到的。
首先,一个道德良好的公民不可能仅仅为了得到重奖而去举报。重奖或许可以成为推动一个道德良好的公民进行举报的助力,但绝不会是主要动力。主要为了得到重奖而去举报的人,一般不会是道德良好的公民。所以重奖只能对那些道德上有缺陷的人产生决定性的吸引力。这类人的举报,不仅可信度会相对降低,而且对这类人予以重奖,还可能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少数人进行恶意诬告,以致搞得整个社会惶惶不安,就像武则天时大肆鼓励民间举报造成的局面那样。
其次,即使完全不计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奖励的收益往往也很难抵消被被举报者及其利害关系人所仇怨而带来的精神损失和实际不便。这种仇怨和不便,虽然没有达到打击报复的违法程度,但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其“杀伤力”还是相当可观的。而真正可能有效举报的,恰恰常常都是被举报人的熟人。
第三,如果是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只要能够保证他因举报而可能遭受到的打击报复不至于超过他进行举报所能获得的物质和精神补偿,就足以激发起他进行举报的意愿了,并不需要另给他什么奖励。
因此,要保证绝大多数公民、特别是具有良好道德的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足够意愿,除了严格的保护机制和适当的奖励机制外,更为重要的还是要培育他们的公民精神。
所谓公民精神,简单说就是一种对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共同体的主人翁精神:我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不仅享有共同体赋予其一切合格成员的全部权利,而且负有维护共同体利益的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对一切侵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都视若侵害一己之行为,绝不容忍,毫不妥协。
有了这种精神,哪怕是没有任何奖励,而且还有遭到打击报复的一定风险——当然这种风险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公民也会对侵害共同体利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斗争,勇敢举报。否则,纵然奖以金山银山,也不一定就能鼓动起绝大多数公民、特别是具有良好道德公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热情。
而要培育公民精神,首先就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扩大公民的民主参与,保证公民不仅有当家作主的事实,而且有当家作主的感觉。只有真正成了主人,才会对自己的家有足够的责任心。
20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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