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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山庄就餐摔断腿 贵阳花溪一公司当了被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4 Tag:
同学聚会山庄就餐摔断腿 贵阳花溪一公司当了被告

图片为:贵州商报对该事件的报道

西部法制维权网讯(记者 刘坤伦 曾实)5月30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消费者状告经营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黄莉因就餐消费时摔伤而将花溪益绿种养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据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路150号5单元附9号的妇女黄莉诉称:8月5日下午5点过钟,黄莉和20多位老同学相约一起来到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阳花溪益绿种养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天绿山庄”聚会。当时和山庄讲好每人50元的消费价格后,她(他)们就开始在该山庄玩。当天一直下雨,在下午7点过钟,他们在山庄餐厅开始吃饭,由于该山庄服务员没有及时清理,所以该餐厅的地板上有很多几积水,地面很湿滑。当晚大约9点钟左右,有一个同学不小心碰碎了一瓶啤酒,他们就叫服务员来清理碎酒瓶,但是服务员一直没有来。就在黄莉和同学准备起身到餐厅楼上去唱歌时,黄的脚下一滑就摔倒了而且正好摔倒在那碎酒瓶上。当时脚就出了血而且疼痛难忍。被告方老板代小波就用车把黄莉送到了花溪医院,经过X射线检查诊断为:左股颈骨折征象,骨折端明显移位。

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当天晚上,黄的同学与花溪医院的救护车就把黄送到了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8月6日)上午,在黄莉的同学的要求下,被告山庄老板代小波才到医院来看了一次。当黄的家属要求和代小波协商治疗费的问题时,代说要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该他负什么责就负什么责。

2006年8月8日,黄的同学和家属找到花溪区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后,消协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调解。但是,代又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他认为他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接受消协的调解。也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费用。8月16日,贵州商报以“食客摔断腿,消协认为餐厅负主责!老板:消协说话没法律效力”为题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所管理经营的“天绿山庄”餐厅地板湿滑导致消费者摔倒,造成黄左股颈骨折并移位,身心及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的严重后果。而事故发生后,该山庄负责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及《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花溪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并在着手准备审理之中,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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