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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刑事控告人再次痛击永泰县检察院的徇私枉法行为!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03 Tag:

两名刑事控告人再次痛击永泰县检察院的徇私枉法行为!!!

日前,福建省永泰县的两名刑事控告人邹丽惠、方乃榕就其控告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余斌、执法监督科科长张建设涉嫌渎职犯罪,永泰县检察院不予立案侦查等事项,再次致函中共永泰县委、永泰县人大常委会、永泰县委政法委、永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严厉驳斥永泰县检察院就他们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查处情况给予有关部门的报告。他们在给上述国家机关的信函中写道:

我们自2007年8月13日永泰县领导接待人民群众信访日以来,接连不断地向你们提出以下信访事项:(1)请求监督永泰县检察院对我们控告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张启建、何则淼滥用职权一案进行复查,给予立案侦查,并责成县国土局执行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撤销非法为吴涌铭、方连孟和柯传院、林宇兴办理争议房屋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换发给吴涌铭、方连孟的盘谷乡福坪街20号房屋(原登记在吴子庄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换发给林宇兴的樟城镇塔山路28号房屋(原登记在柯礼岩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方乃榕控告永泰县法院(1996)樟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诉讼案合议庭及书记员涉嫌以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销毁案卷材料等方法进行枉法裁判;(2006)樟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再审诉讼案合议庭及该院审委会以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方法包庇原审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犯罪行为,使其不受刑事追诉,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侦查。(2)请求监督永泰县检察院对我们控告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余斌和执法监督科科长张建设滥用职权一案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3)通过信访渠道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张启建滥用职权案的刑事自诉。

以上信访事项分别由永泰县委常委陈家湉、陈荣生、县委副书记郑立等领导签字批示给有关部门办理(其中县人大和县政法委有些是我们直接向其提出)。但我们至今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人大和县政法委)就以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给予反馈的答复,故我们于20007年12月13日永泰县领导接待人民群众信访日对县人大和县政法委提出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这一天,我们接到了县信访局转达的县检察院樟检(2007)29号《关于樟访11-14号督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针对这份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辩驳如下:

县检察院共分三个小标题:“关于办理方齐香不服县法院判决申诉案的情况”;“关于办理邹丽惠、方乃榕控告县国土局张启建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的情况” 和“关于办理邹丽惠、方乃榕控告国土局余斌、张建设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情况”,向县信访局提出报告,同时抄报县委郑立书记、县委政法委余永俤书记、县人大黄以平副主任,但要求县信访局不能将《报告》转达给我们,遭到了县信访局的依法抵制(前一份樟检(2007)20号《关于邹丽惠、方乃榕信访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县信访局依法向我们转达后,因受了该院副检察长张智清的当场反对,被迫收回;县检察院就我们的信访事项给予有关部门答复,却不给我们反馈,不敢把《报告》给我们,为什么?因为他们在《报告》中说了许多谎话,是在蓄意地欺骗领导和有关部门)!

这份《报告》的第一、第二两部分,除了对方乃榕控告县法院(1996)樟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诉讼案合议庭涉嫌销毁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表示:“我院于2007年9月5日,经检察长决定予以受理初查”外,其余均为樟检(2007)20号《关于邹丽惠、方乃榕信访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的翻版,其报告的内容已经遭到我们所作《对永泰县检察院樟检(2007)20号报告的反驳意见书》的严厉驳斥,不堪再击!该院不对我们在前述《反驳意见书》(已经送给他们一份)中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和说明,却喋喋不休地重复前一份《报告》的陈词滥调,说明他们面对我们义正词严的依法、据理反驳,确实是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了!!!

《报告》的第三部分称“鉴于以上三点理由,我们认为该控告状目前没有可查性,不需要进入初查程序。2007年10月25日经检察长决定,该信访件暂作存查,2007年11月5日我院控申科向邹丽惠、方乃榕发出了《来信来访回复函》”,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这又是一段规避有关事实和法规而编造出来的大谎言!

对该院的《来信来访回复函》,我们已于11月13日作《驳永泰县检察院11月5日来信来访回复函》一函给予驳斥(县检察院此次《报告》给予答复的樟访11-14号督办件,就是督办这件事的),该院不仅至今没有给予我们答复,而且在之后找控告人了解情况,就方乃榕控告县法院(1996)樟法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诉讼案合议庭涉嫌销毁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给邹丽惠(委托代理人)作询问笔录时,对邹丽惠多次发出的对控告余斌、张建设的立案审查情况的询问,装聋作哑、讳莫如深!!何谈什么“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而这份《报告》,除了在“经审查认为”的第1点重复其在《来信来访回复函》中的错误外,其第2、第3两点“理由”也是无稽之谈,根本不能成立(这就是该院之所以不敢将《报告》送达我们的原因)!

县检察院在《报告》的“经审查认为”中所述第2点、第3点“理由”分别是:“余斌、张建设等人不及时答复控告人请求撤销方连孟、吴涌铭和林宇兴土地证的报告(事实上县国土局已于2007年7月20日答复了控告人),属于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范畴,控告人应向县国土局、县机关效能等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如果被控告人拒不履行行政职责,是行政上的不作为,行政上的不作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等条件的,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但从我院向县国土局、县房管所、县法院调取的证据和该控告状文字审查方面来看均未发现有类似的条件,因此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条件”。现分别驳斥如下:

1、我们向县国土局请求撤销方连孟、吴涌铭和林宇兴土地证,该局不予处理也不给答复,固然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然而,正因为我们认为余斌、张建设作为县国土局的局长和执法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没有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该局滥用职权给方连孟、吴涌铭和林宇兴发放争议房屋土地证的违法行政行为负有纠正的义务,而其拒不履行这项义务,造成了邹丽惠和方齐香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万元,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才向县检察院提出控告,该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给予书面通知!该院所谓的“没有可查性,不需要进入初查程序”;“暂作存查”,没有法律依据;该院只要做好自己份内的事,至于我们还可采取什么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邹丽惠本身就是资深律师,我们懂得如何做,就无需劳驾他们伤神费心了;他们更别想借此欺蒙领导、搪塞控告人而逃避自己的职责!!!

必须严肃指出的是:所谓的“事实上县国土局已于2007年7月20日答复了控告人”一说,纯属县检察院为了包庇余斌、张建设等人的犯罪行为,推卸自己的责任,而与县国土局串通编造的又一谎言!我们至今没有接到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我们请求撤销方连孟、吴涌铭和林宇兴土地证的任何答复;因此,我们已向该局和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并对其提起了诉讼!!!

2、即使余斌、张建设等人拒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只能以玩忽职守定性,也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渎职犯罪案件”第(二)项的规定,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并不是只有造成经济损失这一条,该条款第8目还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余斌、张建设是在我们控告张启建等人非法给吴涌铭、方连孟、林宇兴等人办理争议房屋的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换发土地证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县检察院查证属实,该院早于今年四月间就向其发出整改检察建议,且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书面要求撤销吴涌铭、方连孟、林宇兴土地证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检察建议,拒不履行职责的,因此造成县法院在方齐香诉吴涌铭等人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中再次枉法裁判,受害人信访不断,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不仅极大地牵制了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精力,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可能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害,不是一般的不履行职责,而属于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8目所指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检察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不仅我们在《刑事控告状》和以后的《驳永泰县检察院11月5日来信来访回复函》中多次陈述,县检察院自己也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他们为了包庇有关的犯罪人员,故意规避其他立案条件罢了!怎么说“从调取的证据和该控告状文字审查方面来看均未发现有类似的条件”呢?!希望县检察院及其有关办案人员从自己的政治前程着想,纠正错误、亡羊补牢,不要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希望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本着爱护司法机关、爱护干部的精神,给予监督,及早纠正县检察院的错误,责成他们依法办案,避免更多的人陷入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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