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在大陆起诉为何会这样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台湾人刘峯男(男)与福建省建瓯市人陈长妃(女)于2004年4月26日在福建省南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台湾人刘峯男欲选择在大陆起诉与其妻陈长妃离婚,为此,委托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吴秀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为当事人准备了《民事起诉状》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所掌握的被告在购买了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9号兴元星辰(现名兴辰嘉园)6#楼406单元房屋之后,已将户口迁移至新购房屋所在地的事实,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刘峯男于2007年6月5日共同来到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证》、《结婚公证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经办法官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提出了三点要求:一、必须提交被告户籍在本辖区的证明材料:二、必须提交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的档案材料,三、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尽管该《授权委托书》是由原告亲自到法院提交的)。
为了满足法院提出的以上三点要求,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刘峯男首先来到了福州市晋安区公证处,该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其辖区,因此不予受理。随后,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刘峯男又来到了福州市鼓楼区公证处,该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又认为办理此项公证须凭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方能受理。于是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刘峯男只好把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事宜暂时放下。
由代理律师到南平市民政局调查收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代理律师下了火车便来到南平市民政局,此时正好刚开始上班,当代理律师说明来意之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认为:律师查档,依照其内部规定,除了持《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必须持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拿出其他律师查档时提交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为例证。代理律师遂向其解释:在福州不一样,福州必须先查到档案材料后,法院才能立案,而且现在在福州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并不需要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信,于是打电话给省民政厅之后,说省民政厅没有明确答复。不得已代理律师又向其要了省民政厅的电话之后,作了一番解释,再把电话递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接听之后,说又要请示领导,领导来了之后,看过律师递交的一系列材料,才答应让工作人员给律师复印了档案材料。而此时下班时间已到。
接下来该调查被告的户籍证明材料了,根据以往经验,代理律师明知公安部门不会向律师提供当事人的户籍证明,但还是到相关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说明情况,请求协助,结果公安机关还是那句老话:为保护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不能向律师提供相关的户籍证明材料。代理律师再到当地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查了一下自建的档案材料,发现没有被告已入住的登记,于是也不能向律师出具被告在其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这样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想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已不可能。因为法院提出的三项要求只完成了一项。
最后,代理律师经与当事人刘峯男协商之后,决定向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因此,移送管辖的案件应是已依法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立案手续,已经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的诉讼费用。移送管辖只是变更了管辖法院,不存在当事人重新立案问题。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移送管辖的案件之后,又要求当事人到庭办理重新立案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刘峯男与被告陈长妃离婚纠纷一案。
代理律师:吴秀平
附:
委托代理人吴秀平律师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四层B2。邮政编码:350001;电话:135 9903 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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